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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本市后里游泳池(以下
簡稱游泳池),回饋本市后里垃圾處理場所附近地區,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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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區
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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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游泳池由本局自行經營或公開招標委託本市市民、法人或立案之團體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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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游泳池以全年開放為原則,除報經核准者外,每日至少應開放十四小
時為原則,其開放時段如下:
(ㄧ)上午五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二)夜間經營者:其開放時段為下午六時至九時。
(三)早泳健身班,採全年開放,開放時間上午五時至九時。
每次開放時間均需清場並提早三十分鐘清池。
游泳池委外辦理時,開放時間由受託者自行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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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游泳池按時段收費,收費標準如下:
(ㄧ)零售票:全票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半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
幣五十元(限六十五歲《含》以上老人、學生《憑證件》)、
優待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五元(限滿六歲未滿十二歲兒
童)。
(二)回饋票:后里區民憑身分證件不得超過五十元。
(三)游泳池供各級學校教學使用者,不得低於半票百分之三十。
(四)回數票及十人以上團體票:不得低於全票之百分之八十。
(五)月票:不得低於全票之百分之六十(后里區居民不得低於回饋票
之百分之六十)。
(六)季票:不得低於全票之百分之二十五(后里區居民不得低於回饋
票之百分之二十五)。
(七)身心障礙者及未滿六歲兒童免費入場。
(八)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向區公所申請免門票使
用游泳池:
1、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競賽或集訓選手訓練。
2、市府所屬機關主辦或指導之游泳及水上訓練活動。
3、其他經區公所核准之游泳培訓活動、對象。
(九)本市各機關團體舉辦游泳比賽經區公所同意使用游泳池,維護管
理者應配合並得收取使用費每日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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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游泳池及涉水池之衛生,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ㄧ)游泳池及涉水池之池壁、池底、溢流溝、走道及水管應定期清洗
,不得有苔藻滋生或明顯沉積物。
(二)更衣場所及淋浴室應男女分隔使用,盛放衣物設備應每日清理並
保持乾淨。
(三)應備有救生器具及急救箱之設置,急救用藥品及器材應隨時補充
且不得逾有效期限。
(四)為控制游泳池水質,游泳池業者除應採取加藥與吸塵措施外,並
應定期補水。
(五)游泳池之全池面、池邊、扶手及水溝等應保持清潔並加強沖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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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游泳池應依衛生及環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游泳池之環境衛生及安全,應指定專人管理,並設置救生員負責泳客
之秩序及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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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游泳池應將下列注意事項張貼或公告於明顯處所,促請泳客遵守:
(ㄧ)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症、意識不清、化膿性瘡傷、傳染性
皮膚病、傳染性眼疾或其他具傳染性疾病者禁止入場。
(二)飲酒後、身體不適或發燒超過攝氏三十八度者禁止入場。
(三)禁止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入場。
(四)有危害場內秩序、安全及風紀之虞者禁止入場。
(五)嚴禁於場館內吸煙、喝酒、嚼食檳榔、口香糖及攜帶任何飲料進
入泳池。
(六)私人物品請自行保管,遺失游泳池恕不負責。
(七)爲維持水質衛生,泳客需著泳衣、泳褲、泳帽入池(禁止穿著海
灘褲及寬鬆泳衣褲)。
(八)入池前請徹底卸妝及淋浴,不可塗抹乳液及油品於皮膚上。
(九)用餐後需休息一小時以上方可入池。
(十)六十五歲以上之行動不便長者,須有家屬陪同使用且時間請勿過
長。
(十一)依據兒童福利法規定十二歲以下兒童,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
。
(十二)十二歲以下兒童均禁止進入三溫暖(烤箱、蒸氣室、水療池)
;十二歲以下兒童或未足一百五十公分之兒童進入SPA池皆須
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
(十三)玻璃容器、陶瓷器皿、尖銳物品及其他易碎物品,不得在游泳
池內使用。
(十四)使用蛙鞋、面鏡、呼吸管、划手板及其他輔助浮物,限定於游
泳池允許之教學時段。
(十五)禁止於池邊奔跑、嬉戲、跳水、池內潛水及妨害他人安全之行
為。
(十六)禁止於場(池)內隨地吐痰、便溺(違者重罰,並強制驅離)
及拋擲污物等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口水應吐水溝槽)。
(十七)請勿戴眼鏡、項鍊、戒指或其他飾品入池。
(十八)游泳運動請依指示水道進行,例:長泳水道請遵守行進方向
(右去左回,水道中間請勿停留)。
(十九)游泳中如遇有身體不適時,應立即離池並告知救生員或管理
員。
(廿)每場結束時應即離場(清場),不得藉故逗留。
(廿一)請遵守游泳池各項安全規定及接受管理員(救生員)之說明、
指導,使用者具有安全顧慮之行為得隨時制止,游泳池保有強
制驅離違反規定不聽勸導者之權利。
(廿二)游泳池設備及公有用品,應善加維護使用,不得藉故損壞或攜
出,如有故意破壞者,除追究其責任外,並由當事人負責加倍
賠償。
(廿三)未經區公所核准,不得於游泳池進行教學訓練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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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委託經營者,徵得同意得設置與游泳運動相關之物品、簡易飲食販
賣部及寄物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