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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機關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農政字第105002496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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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強化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安全維護措施,預防危
    安事件發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局安全責任區分與規定如下:
     (一) 責任區分:各單位就其辦公區域及相鄰接之公共區域負安全維
          護責任。
     (二) 應隨時注意可疑人物,如有異常徵候,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嚴
          防有危害安全之事故發生。
     (三) 每日上班時應由指定之專人或持有鑰匙之人員開門;下班之門
          禁分由各該責任區最後離去者負責檢視與關門。責任區域檢視
          項目如下:
        1.確認無他人逗留室內。
        2.所有燈光、電源是否均已關閉。
        3.門窗是否關閉。
三、  各單位同仁除有重要公務事由外,不得無故逗留或留宿辦公處所,
    如加班逾夜間十時,應通知保全人員。
四、  各單位對保管(持有)辦公處所鑰匙之同仁,應確實管制,職務異
    動或離職時,應交回秘書室。
五、  個人私有之貴重財物,應自行妥慎收置並避免留存於辦公室。
六、  長時間離開辦公室或下班時,應將文書、檔案、儲存媒體、重要物
    品妥善收置於辦公桌櫃內並上鎖。
七、  負責機關之現金或財物保管之人員,應依規定將現金財物置放於專
    用保管箱(櫃)並確實上鎖,鑰匙妥善保管。
八、  上班時間應節約用電,各科室應隨時檢視並關閉不必要之電源;尤
    其禁止使用非必要之高用電量電器用品。
九、  易漏電設備應裝設漏電斷路器,電路管線及受電設施應委託專業技
    術人員定期檢查維護。
十、  廳舍應視需要裝置保全防護系統、監視錄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及
    其他必要防護器材,並定期進行檢查、保養及維護。
十一、  監視錄影系統應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管理,並注意攝影角度、光
      源、影像清晰度、時間準點顯示、設備之防潮、防塵、防熱及防護
      駭客入侵,所錄影像檔案宜保存一個月以上。
十二、  各緊急出入口應隨時維持暢通,以利遇有地震、火災、演習或其
      他緊急狀況時,便於疏散。
十三、  本局每年應自行或配合本府秘書處辦理防災演練,並辦理講習使
      員工了解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要領及避難逃生常識。
十四、  發生(現)危安事件,如疑似爆裂物、群眾陳情抗爭事件、竊盜
      案件時,應儘量保持現場之完整,並依通報程序通報處理。
十五、  對於醞釀中之陳抗案件應深入了解,權責單位應迅速主動派員溝
      通,妥採疏導作為,消除民眾不滿情緒。
十六、  本注意事項執行情形,由政風室會同秘書室不定時派員查察,執
      行缺失檢討由政風室負責簽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