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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客觀評估道路損壞
程度及有效運用養護經費,並提升道路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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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以本市範圍內瀝青混凝土路面或經認定為既成道路、現有巷
道或經本局及所屬機關認定之道路;執行機關為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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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養護依鋪面損壞情節分為緊急養護、一般養護、專案養護,各類
型養護方式如下:
(一)緊急養護:為立即性派工修復,解決急迫性養護需求,使路面保
持平順,從事澆灌裂縫、坑洞修補、路基掏空修補或路面設施物
調整等。
(二)一般養護:為例行性局部改善,以延長道路使用年限,採非全路
幅刨鋪方式進行,包括方正切割修補、局部翻修、面層整修或部
分車道刨鋪等。
(三)專案養護:為計畫性專案工程,配合政策、中央補助或道路實際
養護需求,辦理路平、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或管線統一挖補作
業之全面改善,增進道路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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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養護評估原則依路面損壞調查表或小型工程建議案件評估表評定
之,並得依個案特性、整體施政及財源籌措情形等排列優先順序,倘
因工程規模或受經費限制,得分期分段辦理。
第一項所需書表由執行機關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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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機關於接獲道路養護資訊後,予以錄案,並依各類型養護方式處
理之並彙整歸納,以作為年度道路養護經費編列及評估之參考。
前項道路養護資訊來源得為:
(一)通報事件:一九九九專線、路平服務中心專線、市政信箱、市民
論壇、輿情反應或新聞媒體。
(二)自檢提報:本局及所屬機關單位人員。
(三)建議案件:地方民意代表、里長或交通及警察機關。
(四)申請案件:本市所轄各區公所提報。
(五)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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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道路養護資訊地點經確認後,倘屬管線單位權責或保固案件,執行機
關將另通知該單位辦理路面改善,但有立即性危險,得由執行機關先
行改善,道路損壞經確認屬管線單位權責者,據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
自治條例處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