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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6: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戶政通報電子化處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民戶字第105002434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符合電子化政府目標,加速行政作業時間,並達節能減紙
    效益,替代紙本通報方式傳遞訊息。

 

二、適用對象: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戶政科(以下簡稱戶政科)及本市
    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

三、使用時機:凡訊息僅具通知性質、彙整戶所資料,或具急迫簡單
    性之內容,皆得以戶政單一簽入系統公布欄發布。
四、作業方式:
   (一)戶政科:
       1、承辦人員應以戶政工作站繕打發布稿(格式如附件一),
          列印後逐級陳核,決行後至戶政工作站依奉核內容及發布
          作業程序(如附件二)於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張貼訊息。
       2、於戶政工作站繕打之發布稿,檔案命名原則為「撰稿日期
           +簡要內容」,並儲存於指定資料夾。
       3、為避免行政電腦與戶政工作站發生病毒交叉感染風險,發
          布之訊息如含附件,得上傳至e化公務入口網/網路文件夾
          /戶政事務所共同發布區/【戶政公布欄附件】資料夾項下
          新增子資料夾(請以公告日期及編號命名),於公告內容
          中載明路徑,俾利戶所查閱、下載。
   (二)戶所:每個工作日應定時注意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公布欄及通
       報訊息(應於上、下午至少各查看1次),並由專人控管收件
       情形,避免疏漏訊息未及辦理。
   (三)例外規定:
       1、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發生異常而有通報之必要時,戶政科
          得將通報內容加蓋單位章戳以傳真方式通知戶所。
       2、如有共通性訊息需通報公所知悉或處理,戶政科得將通報
          內容加蓋單位章戳以傳真方式通知公所。
五、預期效益:
   (一)減少傳真電話傳輸費用及傳真紙張列印費用。
   (二)避免因傳真排序傳送而延誤戶所接收訊息時間。
   (三)毋須以儲存媒體下載戶政司通報本文及相關附件後轉知戶所
       辦理,可有效避免戶役政資訊系統病毒感染風險。
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經核准後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