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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即時扶助本區突遇急難陷困之濱危家庭,提供即效性實質救
助,有效減緩長期性社會依賴資源挹注,本區設置龍井區急難救助實
施要點,並接受民間捐款委付辦理本區區民急難救助,強化短期社
會救助推展實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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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0年7月28日中
市社助字第1000057348號函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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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籍本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本所申請急難救
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
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區公所訪視評估,認
定確有救助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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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一救助案依實際狀況核予救助,惟最高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三萬元為
原則,但遇特殊案例,專案簽奉首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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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急難救助之申請:
(一)由里辦公處備文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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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急難救助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三)依申請事由提供最近三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四)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
(五)其他證明文件(如里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卡、學生
證、在監證明…等,可檢附影本)。
(六)依實際需要請申請人提供財產資料或由受理單位向稅捐機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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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急難救助金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每年度以核發一次為
原則,且同一事由不得重覆申請。但經本所救助後仍陷於困境並經里
幹事查訪屬實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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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所受理急難救助案件申請後,應派員會同里幹事或相關人員前往實
地訪查,參酌申請人之財力現況及相關證明事由,由訪查員填具訪查
意見,簽奉首長核可後發給急難救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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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急難救助如有虛報、偽證或不實者,除追回已發放之救助金外,
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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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來源:本所接受民間各界各項社會救助之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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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之運用及帳務處理:
〈一〉捐款人已指定用途者,依指定用途支用,捐款人未指用途者,
依預算程序納入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後,再依會計程序辦理支
用。
〈二〉本所接受之各界捐款納入保管金專戶管理,並開立收據,為徵
公信,捐款之收支內容于 隔年一月公告於本所網站。
〈三〉捐款人已指定用途之捐款,依代收付方式辦理,並於會計科目
「代收款」項下設置子目「社會救濟」作為帳務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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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自簽奉首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