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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社會福利業務審核,規範本
局暨所屬機關及臺中市各區公所使用「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
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避免資料不當使用及外洩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頒訂之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
服務查詢作業使用須知及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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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機關及業務應用範圍
本局暨所屬機關及臺中市各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老人福利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令依據,辦理本市
相關社政業務,且依規定需使用移民資訊時,以線上資料查詢方式,
查詢國人入出國資訊、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
籍國民申請來臺資訊及外國人居停留資訊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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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詞定義
(一)使用單位:本局、臺中市立仁愛之家、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防治中心及臺中市各區公所。
(二)使用者:係指具法令依據且因辦理本局各項社政業務之需,並
經直屬主管同意後始取得本系統之業務承辦人員。
(三)使用單位主管:為使用者之直屬主管,負責督導其部門之資訊
應用及審核申請帳號,並確認使用者依法且因辦理公務之需應
用本系統。
(四)機關帳號管理者:為本局於本系統個別註冊為授權機關後,指
派管理該機關使用者帳號及稽核作業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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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帳號及權限管理
(一)申請 :
1.使用者應先取得自然人憑證,持自然人憑證至本系統首頁選
取「自然人申請帳號」功能選項,並填寫申請電子表單,勾
選申請使用項目後送出並列印「公務機關應用入出境電子資
料申請表」,經使用單位主管核章後逕送本局,審核同意後
,由機關帳號管理者代為向移民署提出申請。
2.各申請電子表單經由本系統轉至移民署複核,俟核配使用作
業權限,由移民署以電子郵件通知使用者後正式使用。
(二)使用者因勤(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等情事發
生時,應主動告知機關帳號管理者辦理帳號註銷。
(三)機關帳號管理者異動,應依相關申辦流程進行變更管理者作業
。
(四)帳號之權責歸屬僅限使用者本人,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亦不得
用於非業務之需;如有違反前二款及本款規定,機關帳號管理
者應停止該帳號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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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安全管理
(一)使用者僅能進行與其業務相關資料查詢,不得自行變更下載之
內容或竊取未經核准使用之資料。所取得之資料僅限辦理業務
使用,資料保存年限至少五年,併同相關文書歸檔。
(二)使用者擁有之本系統帳號與通行碼均負保密責任,嚴禁洩漏或
交付他人共同使用。網路連線作業完畢或臨時離開電腦時,應
立即登出系統,以免遭他人冒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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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稽核作業
(一)機關帳號管理者應定期列印或匯出使用者相關查詢紀錄,提供
使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抽查使用情形;並每年至少辦理二次以
上之自主稽核作業。
(二)使用單位主管或機關帳號管理者,發現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時,
應通知本局政風單位會同資訊單位處理。
(三)使用單位應配合移民署、本局政風單位或資訊單位查核使用情
形,經查核有缺失者,應立即改善。
(四)前款辦理查核之單位可依查核結果提出獎懲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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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者、使用單位及機關管理者應確實依本要點執行。執行績效良
好者,得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
辦理行政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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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關法律責任
利用本系統所查得之資料,係供申請目的範圍內使用,使用者應遵
守行政程序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者
,除禁止使用本系統外,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追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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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