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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22: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綜字第105008668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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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社會福利業務審核,規範本
    局暨所屬機關及臺中市各區公所使用「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
    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避免資料不當使用及外洩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頒訂之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
    服務查詢作業使用須知及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
    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機關及業務應用範圍
    本局暨所屬機關及臺中市各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老人福利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令依據,辦理本市
    相關社政業務,且依規定需使用移民資訊時,以線上資料查詢方式,
    查詢國人入出國資訊、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無戶
    籍國民申請來臺資訊及外國人居停留資訊等項目。
三、名詞定義
   (一)使用單位:本局、臺中市立仁愛之家、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防治中心及臺中市各區公所。
   (二)使用者:係指具法令依據且因辦理本局各項社政業務之需,並
         經直屬主管同意後始取得本系統之業務承辦人員。
   (三)使用單位主管:為使用者之直屬主管,負責督導其部門之資訊
         應用及審核申請帳號,並確認使用者依法且因辦理公務之需應
         用本系統。
   (四)機關帳號管理者:為本局於本系統個別註冊為授權機關後,指
         派管理該機關使用者帳號及稽核作業之人員。
四、帳號及權限管理
   (一)申請 :
         1.使用者應先取得自然人憑證,持自然人憑證至本系統首頁選
           取「自然人申請帳號」功能選項,並填寫申請電子表單,勾
           選申請使用項目後送出並列印「公務機關應用入出境電子資
           料申請表」,經使用單位主管核章後逕送本局,審核同意後
           ,由機關帳號管理者代為向移民署提出申請。
         2.各申請電子表單經由本系統轉至移民署複核,俟核配使用作
           業權限,由移民署以電子郵件通知使用者後正式使用。
   (二)使用者因勤(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等情事發
         生時,應主動告知機關帳號管理者辦理帳號註銷。
   (三)機關帳號管理者異動,應依相關申辦流程進行變更管理者作業
         。
   (四)帳號之權責歸屬僅限使用者本人,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亦不得
         用於非業務之需;如有違反前二款及本款規定,機關帳號管理
         者應停止該帳號使用權。   
五、資訊安全管理
   (一)使用者僅能進行與其業務相關資料查詢,不得自行變更下載之
         內容或竊取未經核准使用之資料。所取得之資料僅限辦理業務
         使用,資料保存年限至少五年,併同相關文書歸檔。
   (二)使用者擁有之本系統帳號與通行碼均負保密責任,嚴禁洩漏或
         交付他人共同使用。網路連線作業完畢或臨時離開電腦時,應
         立即登出系統,以免遭他人冒用。
六、稽核作業
   (一)機關帳號管理者應定期列印或匯出使用者相關查詢紀錄,提供
         使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抽查使用情形;並每年至少辦理二次以
         上之自主稽核作業。
   (二)使用單位主管或機關帳號管理者,發現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時,
         應通知本局政風單位會同資訊單位處理。
   (三)使用單位應配合移民署、本局政風單位或資訊單位查核使用情
         形,經查核有缺失者,應立即改善。
   (四)前款辦理查核之單位可依查核結果提出獎懲建議。
七、使用者、使用單位及機關管理者應確實依本要點執行。執行績效良
    好者,得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
    辦理行政獎勵。
八、相關法律責任
    利用本系統所查得之資料,係供申請目的範圍內使用,使用者應遵
    守行政程序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者
    ,除禁止使用本系統外,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追究責任。
九、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