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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實施目的:
因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造成本市道路名稱重複(一名多路)
、同一條道路上路名卻不一致(一路多名)或各區因社會變遷及社
區發展造成門牌重複紊亂不合規定等現象,為逐步解決上述問題,
爰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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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施依據:
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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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辦理機關:
主辦機關: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承辦機關: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
協辦機關: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及相關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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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各戶所將於次年度執行有關道路命名及門牌整編時,請於每年11
月底前載明道路名稱、門牌筆數、戶數及換證、簿數量等資料函
報本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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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道路命名作業程序:
一、道路命名區域:
(一)轄區內道路:
針對轄區內路、街及巷弄之現況與公所協調後,如屬小範圍
,且當年度經費無虞者,可於每年十月底前辦理道路命名或
更名作業。
(二)跨區域道路:
跨越二個行政區域以上或都市計畫重劃區域內之道路命名、
更名,由道路沿線戶所共同辦理道路命名作業,並依下列原
則決定主辦之戶所:
1、跨越二個行政區域以上之道路命名或更名,以道路所經
設籍戶數較多者(不含逕遷戶數)為主辦戶所。
2、都市計畫重劃區域內之道路命名,以所跨區域面積較大
者為主辦戶所。
3、因個案需要,由本局逕行指定主辦戶所。
二、徵詢意見程序:
(一)戶所應派員實地勘查預定命名或更名之道路,蒐集道路相關資
料後填具評估表。
(二)戶所應會同公所徵詢地方民意代表及里長等意見。必要時得召
開說明會或辦理住戶意見調查。
三、前款程序完成後,戶所應提送道路命(更)名計畫函報本局轉陳本府
核定道路名稱,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主要法令依據。
(二)道路名稱整併、道路命名之理由。
(三)經召開說明會,其會議紀錄及簽到簿。
(四)經實施意見調查者,其意見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五)道路名稱一覽表(敘明道路新舊名稱、起訖點、長寬及方向)
及道路簡圖。
(六)預定門牌整編筆數、設籍戶數、期間及生效日期。
(七)門牌工本費及有關預算。
(八)其他經本局指定之事項。
四、道路命名或更名核定後,戶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市府核定公告張貼於公所及里辦公處,並於戶所網站公告
周知。
(二)依規定辦理門牌編釘或整編事宜,更新臺中市門牌查詢系統
、臺中市門牌空間資訊維護系統道路名稱及相關資料。
(三)於門牌整編生效日前一個月,函請本府交通局協助更新或設
置道路名牌及巷弄指示牌,以利辨識。
五、道路命名或更名完成後,戶所應於命名核定後儘速辦理門牌整編
作業。惟整編作業期程如遇公職選舉期間,其整編生效日期應配
合該選舉法定期間訂定,或俟選舉結束後再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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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門牌整編作業程序:
一、選定門牌整編區域:
(一)因道路開闢、拓寬、擴建、違章建築拆除與實際狀況不符者
。
(二)原編門牌號順序重複、凌亂、附號過多或不符現行規定者。
(三)道路更名或特定區域變更名稱,原編釘之門牌不符實際造成
門牌紊亂者。
二、溝通協調:
(一)戶政事務所得事先以書面說明單通知當地住戶,或必要時於
該行政區辦理住戶意見調查,再會同公所邀請民意代表、里
鄰長等召開說明(協調)會,亦可邀請社區管委會、地方人士
或當地住戶等參加,徵詢其意見,取得門牌整編共識。
(二)因轄內道路命(更)名而辦理門牌整編作業者,上開事項得一
併辦理;倘臺中市政府核定事項與決議內容有異動或未取得
多數民意支持者,須再次辦理上開事項會議。
三、訂定門牌整編計畫:
戶所辦理門牌整編作業前,應先派員實地調查,訂定門牌整編計
畫陳報本局核定,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主要法令依據及道路命名核定函。
(二)整編之地區(附簡圖範圍)及理由。
(三)召開說明會或協調會,其會議紀錄及簽到簿。
(四)說明單或經實施意見調查者其意見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五)門牌整編對照表及新舊號碼對照地圖,得於核定後10日內
補送本局。
(六)整編期程及生效日期。
(七)整編門牌筆數及設籍戶數。
(八)門牌工本費及有關預算。
(九)其他確需本局核定之事項。
四、成立門牌整編工作督導小組:
依據道路命名及門牌整編計畫成立門牌整編工作督導小組,確
實執行門牌整編作業。
五、勘查繪圖及清查門牌:
各戶所應成立門牌整編工作督導小組,並派員前往實地勘查、
繪製詳圖、清查門牌檔及編撰新舊門牌對照表。(整編門牌應
於實地勘察前取得有關資料,並於勘查編釘後自行繪製門牌整
編詳圖及底冊,永久保存。)
六、提報本局核備:
辦理門牌整編之戶所應將已核定之門牌整編計畫與公所、民意
代表、里長、管委會、地方人士及當地住戶等進行溝通協調之
紀錄及門牌整編區域簡圖及新舊門牌對照表,函送本局核備。
七、電腦登錄:
將整編之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列印核對無誤後,俟核定後於
門牌整編生效日再執行戶籍資料轉檔及通報作業。
八、門牌整編生效轉錄:
戶所應於門牌整編生效日前(生效日最好選星期六、日),應
先執行不定期資料清檔,再完成「登錄門牌整編資料」電腦作
業;並於生效日前一工作日,完成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備份後
,執行「整編資料轉錄」作業。
九、更新地理資訊系統(GIS)資料庫:
整編生效後之門牌資料應於生效日或至遲於每月底前完成轉錄
更新地理資訊系統(GIS)資料庫。
十、門牌整編資料通報:
整編生效後,戶所應於七日內將新舊門牌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
關,並將新舊門牌對照資料發布公告張貼於區里及於戶所網站
公告周知。
十一、證簿換發及整編證明核發:
(一)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之換發,自門牌整編生效日起,除
利用受理戶政業務申請案件當場辦理外,戶所應排定期程
於十五日內派員分赴各里鄰或指定地點換發戶口名簿、國
民身分證,換證簿前七日通知民眾預為準備。
(二)戶口名簿與國民身分證換發,除了在里、鄰長辦公處、社
區大樓之正常上班時間外,可體恤上班族人口,在轄區內
社區大樓受理夜間(18:30~20:30)辦理,以便利民眾。
(三)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之換發及門牌整編證明書應免費辦
理。
十二、張貼門牌:
戶所應訂製新式門牌,並於三個月內派員或委託他人免費張
貼,在未張貼前,得先行印製粉紅色紙質臨時門牌(如範例
),並於下方空白處加註「本紙質門牌暫時替代鋁質門牌」
之字樣,黏貼於住戶大門。
十三、設置道路名牌及巷弄指示牌:
戶所應於門牌整編生效日前一個月,函請本府交通局協助更
新或設置道路名牌、巷弄指示牌,以利民眾辨識。
十四、提報執行成果:
戶所於門牌整編作業實施後,應依執行情形及成果提報本局
(如附件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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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來源:
一、門牌製作費用由本局編列預算,其餘門牌整編所需經費(如碳粉
、紙張、文具用品、郵資、人員加班費等),由戶所依計畫期程
編列預算支應。
二、空白身分證、膠膜及戶口名簿庫存量如有不足,由本局統籌調
度或辦理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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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獎勵標準:
一、為獎勵年度內完成門牌整編有功人員,其獎勵標準規定如下:
標準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整編戶數達2,000戶
以上者 主辦人員2人 業務主管1人、 協辦人員
協辦人員2人 至多3人
整編戶數在1,999戶 主辦人員1人 業務主管1人、 協辦人員
以下至1,000戶以上 協辦人員1人 至多3人
者
整編戶數在999戶以 主辦人員1人 業務主管
下至500戶以上者 1人、協
辦人員至
多2人
二、整編戶數在499戶以下者,列為戶所主任年終考核參據。
三、倘配合行政區域調整辦理門牌整編,其敘獎事宜另依規簽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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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於簽奉局長核定後,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