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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0: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市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5006264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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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補助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及市立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特
    教學校),充實學校特殊教育教學設備,改進教學措施,提升教育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學校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鐘點費、導師費、教師研習、教師進修、特殊教育學生甄試、鑑定
      、安置、輔導及其他相關活動、會議等費用:按實際需要,依法令
      規定核實發給。
(二)教材教具、教學與電腦軟體、學習輔助器材、特殊教育通報資訊網
      路、設備、修繕及相關工程等費用:按實際需要,依法令規定核實
      發給。
(三)行政業務費:各項教學輔導活動所需教材資料印製、耗材、誤餐費
      及工讀生服務費等費用:按實際需要,依法令規定核實發給。
(四)臨時職業輔導員與資源教室輔導員薪資、保險費、行政費、交通費
      及差旅費:每人每年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為原則,並
      核實發給。
(五)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聘僱費用:依特殊需求及聘僱契約
      之約定,核實發給;其進用及工作內容,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
      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六)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車輛購置或租用費及隨車人員:依法令規
      定核實發給。
(七)交通費: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並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查通過者,每人一學期補助四千元。另依各
      校訂定之校外實習及參訪計畫所需交通費用,依法令規定核實發給
      。
(八)內聘相關專業人員到他校輔導差旅費:依法令規定核實發給。
(九)外聘相關專業人員輔導費:每小時八百元,每人每日最高以三千二
      百元為限;依法令規定核實發給。
三、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類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以基本學生人數八人計,
    依下列規定核給開班經費;超過八人者,每增一人,另增加補助費七
    萬元:
(一)公立學校教師已納編之班級,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經常門四十萬元
      、資本門五萬元;私立學校及公立學校教師未納編之班級,每班每
      學年最高補助經常門一百十萬元、資本門十萬元為原則。
(二)新開辦之班級,於開辦當年度補助開班設備費五十萬元。
(三)特殊教育班開班費補助項目,包括授課鐘點費、導師費、特殊教育
      津貼、行政費、校內師資研習、親師與雇主座談、學生保險費、學
      生實習材料費、器材維修費、水電費、教材費、旅運費、校外實習
      費、相關專業人員諮詢輔導費、雜支及教學相關設備等費用。但器
      材維修費、水電費及教學相關設備費應依身心障礙類集中式特殊教
      育班占全校總班級數之比率分配使用。
(四)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聘用合格特殊教育教師一人以上者,得支用聘用
      教師人事費,並不得逾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學校公告二次確無法
      聘任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經專案報教育局核准者,亦同。
      特教學校配合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需求開班者,其開班經費
      ,比照特殊教育班補助基準辦理,並依教育局補助特教學校身心障
      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規定,核實發給書籍、制服及伙食
      費。
四、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類資源班開班費,分三年補助資本門五十萬元
    ,第一年補助二十五萬元,第二年補助十五萬元,第三年補助十萬元
    ;經常門(輔導行政費用,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轉銜安置等輔導就業與教學觀摩等所需教材資料印製、耗材及誤餐
     費等)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基本行政費:每校每年五千元。
(二)身心障礙學生補助費:每年每人三千元,每校最高二萬元。
(三)工讀生服務費:工讀生協助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生活及課業
      之輔導,依學生人數列計,每年每人五千元,由學校統籌專款專用
      。
(四)輔導費
      1、輔導重度視障(使用點字)、重度聽障、重度腦麻及重度肌肉
         萎縮學生,每年每人二萬四千元;輔導其他中、重度身心障礙
         學生,每年每人七千二百元。
      2、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不含中、重度)合計七十五人以上者
         ,每年每校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五十人以上未滿七十五人者
         ,每年每校補助以十萬元為限;二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每
         年每校補助以六萬元為限;十人以上未滿二十人者,每年每校
         補助以三萬元為限;九人以下者,每年每校補助以一萬五千元
         為限。
(五)專家學者及相關專業人員諮詢、輔導費: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四十
      二人以下者,每年以補助五萬元為限;超過四十二人者,每年以
      補助十萬元為限。
(六)教材教具及相關教學輔助費:身心障礙學生十人以下者,以補助
      二萬五千元為限;超過十人者,以補助四萬五千元為限。
      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前項各款規定之補助項目,自行編列預算
      支應,教育局視年度預算額度酌予補助。
五、高級中等學校執行資優教育方案者,其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
(一)課程:每校以十八節課計算,以補助三萬元為限;每增加十八節
      課,增加補助以二萬元為限,每學年補助七十二節課。
(二)探討課程實施成效之成果發表會補助:一萬元。
(三)活動:以補助三萬元為限。
(四)專題指導:以補助八萬元為限。
(五)一般補助費:以校為單位申請,每校最高以補助二十萬元為限。
(六)校際合作方案:每方案最高以補助五十萬元為限。
六、教育局得依下列規定,補助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事務:
(一)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等相關研究、特殊教育行動研
      究或教育專業發展相關研究,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
(二)特教學校辦理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服務,依法令規定核實發給教師
      交通費。
(三)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依實際需求審核補助。
(四)辦理其他特殊教育方案,得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以十萬元為限
      。
七、本要點所定補助,教育局得定期公告,並通知相關學校提報實施計
    畫報教育局,由教育局依補助項目及基準核定補助經費。
    前項核定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中有變更原使用項目或經費必要者
    ,應函報教育局同意後調整之。
八、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規定如下:
(一)教育局依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及補助經費,函請各申請學校掣據
      憑撥。
(二)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教育局相關規定,於該計畫結束後
      ,向教育局辦理核銷。
九、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為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教育所需,學校應
    專款專用。
十、教育局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學校應配合提供
    各項佐證資料,以瞭解實施成效。
十一、教育局補助相關設備,學校均應列入財產或物品管理,並貼上註
      明「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字樣之貼條。
十二、學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應予
      繳回,執行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之學校,次年度計畫依執行比率得
      減列補助經費。
十三、教育局得視學校前一年度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作為後續核定補助
      經費之重要參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