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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及各中隊行政作業費等相關經費 支用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交字第105004207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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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局於105年5月25日簽奉市長核准辦理。
二、目的:
    為建立義交大隊及各中隊完善之協勤派遣運作模式,本(105)年獲准
    動支第二預備金新臺幣(以下同)171萬元整,核配交通警察大隊及
    各分局按月實際所需支用,以支應義交大隊、各中隊協勤派遣行政
    作業所需使用。
三、本案經費分配金額標準如下:(詳如金額分配表)
    (一)義交大隊每月1萬元;本年4月至12月分配金額計9萬元。
    (二)義交中隊配置員額50人以下,每月8,000元;本年4月至12月分
        配金額計7萬2,000元。
    (三)義交中隊配置員額51人至99人之間,每月1萬元;本年4月至12
        月分配金額計9萬元。
    (四)義交中隊配置員額100人以上,每月1萬2,000元;本年4月至12
        月分配金額計10萬8,000元。
四、經費用途及範圍:
    行政作業用墨水匣、紙張表冊、辦公文具、印刷品、電池、開會場
    地租借、器材租用費、布置費及單價未達1萬元之物品等相關。
五、經費運用項目基準:(詳如項目基準表)
    (一)單價未達1萬元之物品:各隊每年報支金額以1萬5,000元為上限
        。
    (二)基本協勤用品:各隊每年報支金額以1萬5,000元為上限。
    (三)文具雜支費:各隊每年報支金額以1萬5,000元為上限。
    (四)幹部會議、隊務會議(報)場地租借等:實報實銷。
    (五)印刷費: 實報實銷。
    (六)紙品: 各隊每年報支金額以1萬5,000元為上限。
    (七)電腦耗材: 各隊每年報支金額以1萬5,000元為上限。
    (八)行政雜支:實報實銷。
六、經費支用及核銷程序:
    (一)義交大隊、直屬中隊及機動中隊於每月5日前提出行政作業所
        需購買項目、數量、價格之經費概算表,予交通警察大隊隊
        綜合組彙辦,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及核銷等事
        宜。  
    (二)餘各義交中隊於每月5日前提出需求予所轄分局後,分局依其
        需求項目、數量、價格之經費概算表等資料備文送交通警察
        大隊(以下簡稱交大)備查,續請分局自行依採購相關規定辦
        理訪價、採購及驗收等事宜,待前開程序完成後,各案支出
        經費應於次月10日前檢附應備文件,報送交大續行辦理核銷
        及儘速撥款事宜,各分局本案採購請於本年11月15日前辦理
        完竣。
七、各分局核銷經費應備文件:
    (一)各分局請領經費收據。
    (二)估價單正本(蓋公司大小章)。
    (三)支出經費概算表。
    (四)分局黏貼憑證用紙。
    (五)收據或發票正本。
    (六)各案備查函文。
八、物品管理:
    採購之物品分發後,應依規定填製物品增加單及物品備查登記簿
    ,須敘明廠牌、規格(序號),使用年限為2年,但以不堪使用為
    原則,損壞之器具應照相陳報交通警察大隊或所轄分局辦理報廢
    ;使用物品者,應善盡保管責任,自發放日起,如遇使用人員輪
    替情形(入、退隊等),應造冊後列入移交或繳回交通警察大隊或
    所轄分局保管。
九、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