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就學,給予其相關就學費用補助,延續及落實政府對身心障礙學生之照顧,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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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就讀臺中市市立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特殊教育具有學籍之身心障礙學生,於修業年限內,以其申請時查調財政部財稅資料
 中心所提供家戶最近一年度所得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申請
 本要點之補助。
 前項家戶最近一年度所得總額,依下列方式核算:
 (一)學生未婚者,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戶年所得。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戶年所得。
 第二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
 ,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之
 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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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一)書籍費及教材教具等相關費用: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按學期補助。但該學期到校上課天數未達三分之一者,次一
 學期不予補助。
 (二)制服費及其他就學所需服裝費用:每名學生每學年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於第一學期一次補助,第二學期始核准學籍者,制服
 費減半。但該學年或第二學期到校上課天數未達三分之一者,
 次一學年不予補助。
 (三)伙食費:非住宿生每日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住宿生按在校
 比例計算,當月份到校上課天數達五分之四者,則補助新臺幣
 三千三百元,以十個月計算,七、八月不計。
 學校如對前項補助項目及基準認定有所疑義,得向本局申請專案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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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本要點費用應依實核支,如未執行款項,應優先支應學生交通接送所需費用,仍有賸餘款者,學校得統籌分配運用於學生其他就學費
 用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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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緩讀及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不予補助。 | 
	
		|  | 六、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者,休學、廢止學籍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補助之費用,不得重複補助。
 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費用之補助,及其他與補助費
 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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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本局得隨時派員至學校查核相關資料及實際情形,如發現不實,除追繳補助款外,並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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