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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潭子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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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執掌如下:
(一)受理聲請國家賠償事件。
(二)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
(三)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國家賠償事件之研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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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均由區長指派本所熟諳法令之人員兼任,
或聘(派)社會公正人士、專家或學者擔任,並指派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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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所人員兼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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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於受理人民申請國家賠償事件後,適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會議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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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行文時,以本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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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所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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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預算額度內勻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