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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政府機關、民間企業與團體、各
級學校及學術(或研究)單位(機構)等積極參與推廣「2018臺中世
界花卉博覽會」(以下簡稱臺中花博)活動,以提升整體活動之行銷
宣傳及執行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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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一)政府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
(二)民間企業與團體
1.民間企業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2.民間團體
依法立案之全國性或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工會、農會
、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基金會、協會及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等民間團體(不
包括政治團體)。
(三)學術(或研究)單位(機構)及各級學校
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學術(或研究)單位(機構)及大專院校等
各級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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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
申請內容與臺中花博有具體關聯性與實質效益之行銷宣傳、活動、
展覽(非屬臺中花博展覽競賽)、綠美化及其他有助於推廣臺中花
博之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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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之用途及使用範圍
補助經費由本府「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特別預算」相關計畫科
目項下支應,補助經費占申請補助計畫總經費之百分比以不超過計
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政府機關、學術(或研究)單位(機構)
及各級學校,配合本市辦理第三點所規定之計畫者,經專案簽准補
助經費得不受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之限制。經費之使用規定如下:
(一)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按核定
計畫內容及期程確實執行。
(二)屬活動性質之計畫應包括相關保險費用。
(三)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
五。
(四)受補助單位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五)不補助範圍
1.常態行政管理等基本營運費用(辦公空間租用、水電費、
通信、網路、油資等)。
2.獎金、獎品、紀念品或商品製作費等。
3.屬於資本門之機械設備、網站(資料庫)系統建置及電腦
周邊設備、軟體、維修等費用。
4.一般聯誼或慰勞性活動費用。
5.政治團體主辦、合辦或承辦之計畫,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
民間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6.其他經本府審查結果,與計畫內容不符或非相關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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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
申請補助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等相關文件,並敘明經費內
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該機關審核;
惟同一案件如係分別向本府及所屬機關申請補助者,則本府
不予重複補助。
計畫核定後應確依內容執行,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
應敘明理由並於執行前報請本府核准後始可辦理。
(二)應備文件(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單位
及負責人章):
1.申請表
2.計畫書
3.經費明細表
4.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
免附)
5.其他本府指定之必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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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基準
1.計畫之完整性及其與臺中花博之關聯性:百分之三十
2.計畫之具體可行性:百分之三十
3.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百分之二十
4.計畫之目標願景與整體效益:百分之二十
(二)作業程序
本府受理申請後,依申請計畫之內容屬性,由相關業務權責
機關或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花博辦公室)
負責辦理審查作業。
1.資格審查
由相關業務權責機關或花博辦公室就申請單位提報之書面
資料進行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後仍資料不齊全者,逕予退件,不予補助。
為免影響補助審核作業程序申請單位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
。
2.計畫審查
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府相關業務權責機關或花博辦公室
進行計畫內容審查;申請計畫內容涉及不同機關之權責業
務時,由花博辦公室邀集相關權責機關會同審查,必要時
並得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3.審查結果
由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4.利益迴避
相關審查人員應公正進行審查,並遵守行程程序法,落實
保密及利益迴避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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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補助經費原則採計畫執行結束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本府並
得視個案之預定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
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府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報各期
成果報告。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檢具原始支出憑證
、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及領據,辦理
結案核銷及撥款。
(三)受補助計畫於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
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所檢附之支出憑
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案件,如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
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
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府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
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
助款項。
(五)受補助單位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
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如
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
款項。
(七)受補助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府得撤銷
或廢止補助資格,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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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得進行計畫現場訪視與考評,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受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應確實執行;未依計畫執行創作、成果發
表或不符規定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
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三)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原因,致必須修改核定之創新製
作計畫,或無法履行契約者,受補助單位應事先以書面向本
府申請修改計畫或申報無法履行,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始得
修改計畫內容或依契約為不履行之後續處理。若同一案件向
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
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得視
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
任,且於三年內不受理其他申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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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提供正確與完整資料,資料不實者,本府不予補
助。申請補助之計畫書及光碟,不予發回。
(二)受補助單位應保證其製作為自有之創作,如有侵害第三人權
利者,應自行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府受損害時,並應負賠
償責任。該著作如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者,本
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受補助單位應繳回已支領之補助款。
(三)受補助單位所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
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
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
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
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四)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
質之補助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
期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
(五)申請參與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展覽競賽之計畫不適用本要點
,應另依「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展覽競賽補助暨獎勵要
點」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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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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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於活動結束且無其它相關待辦事項,即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