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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於區民身
故時及時給予家屬關懷、慰問,同時符合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
協助金運用範圍規定,落實協助金回饋地方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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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放對象及標準
符合下列規定,於一般身故或因未符合本所投保區民團體意外保險契
約之理賠規定致未能領取意外身故保險金者,得申請發放身故關懷金
新台幣伍仟元整:
(一)設籍本區連續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新生兒(係指出生已完成戶籍登記並設籍本區)。
(三)女子嫁入本區並已完成戶籍登記且設籍本區者(含實際居住本
區因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無法設籍之外籍配偶,惟需檢附里長
證明,大陸籍配偶另需檢附警方核發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
)。
(四)設籍本區之現役軍人。
以上二、四款不受設籍滿六個月之限制,三款不受設籍或實際居住
滿六個月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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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故關懷金申領人順序
(一)配偶。
(二)子女:由一人代表申領。
(三)孫子女:由一人代表申領。
(四)父母:由一人代表申領。
(五)祖父母:由一人代表申領。
(六)兄弟姐妹:由一人代表申領。
(七) 法定遺產管理人。
(八) 其他殮葬人(負擔喪葬費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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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備文件
(一)身故關懷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四)申領人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五) 喪葬費用收據正本一份(其他殮葬人申請者)。
(六) 申領人身分證及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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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故關懷金申領方式
申領人檢齊第四點文件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俟台電公司促進電
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入庫或市府墊付款入帳後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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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身故關懷金者,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日期起一年內提
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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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領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領本款項之情事,本所除依法追回已請
領之關懷金,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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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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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