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梧棲區區民身故關懷金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梧區社會字第105002131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於區民身
    故時及時給予家屬關懷、慰問,同時符合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
    協助金運用範圍規定,落實協助金回饋地方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發放對象及標準
  符合下列規定,於一般身故或因未符合本所投保區民團體意外保險契
    約之理賠規定致未能領取意外身故保險金者,得申請發放身故關懷金
    新台幣伍仟元整:
  (一)設籍本區連續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新生兒(係指出生已完成戶籍登記並設籍本區)。
  (三)女子嫁入本區並已完成戶籍登記且設籍本區者(含實際居住本
          區因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無法設籍之外籍配偶,惟需檢附里長
          證明,大陸籍配偶另需檢附警方核發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
          )。
  (四)設籍本區之現役軍人。
   以上二、四款不受設籍滿六個月之限制,三款不受設籍或實際居住
     滿六個月之限制。
三、身故關懷金申領人順序
   (一)配偶。
   (二)子女:由一人代表申領。
   (三)孫子女:由一人代表申領。
  (四)父母:由一人代表申領。
  (五)祖父母:由一人代表申領。
  (六)兄弟姐妹:由一人代表申領。
     (七) 法定遺產管理人。
     (八) 其他殮葬人(負擔喪葬費用者)
四、應備文件
  (一)身故關懷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四)申領人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五) 喪葬費用收據正本一份(其他殮葬人申請者)。
     (六) 申領人身分證及印章。
五、身故關懷金申領方式
  申領人檢齊第四點文件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俟台電公司促進電
    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入庫或市府墊付款入帳後發放。
六、申請身故關懷金者,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日期起一年內提
    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領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領本款項之情事,本所除依法追回已請
    領之關懷金,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支應。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