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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志願服務法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志願服務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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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以下簡稱為本所)為建立環境保護志願服務
體系,結合社會願意投入環境保護志願服務工作的人力資源,透過教
育訓練、示範及經驗交流等方式,積極宣導志願服務理念,加強全民
環保知識及提昇環境保護志工服務量能,將人力資源做最有效的運用
,發揚志願服務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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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環境保護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環保志工)之資格:
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歲,具服務熱忱,志願參與各項環保工作活動者
,具有加入環保志工之資格。不得承保意外事故保險者,不得加入環
保志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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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組織建制
一、環保志工小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
簡稱環保局),環保志工小隊運用單位為本所。
二、召募:
(一)本所得視當年度環保志工運作情形、經費配置及精實隊伍原
則,考量環保志工員額增列需求,不定期辦理召募作業。
(二)召募員額由本所進行配置,本所得委請里辦公處依其配置員
額代為召募之。
三、環保志工小隊:
(一)本區各里得成立環保志工小隊(以下簡稱志工小隊),並應以
現任里辦公處進行籌組;每一里以一隊為原則,每小隊編置
隊員二十至五十人,最高以五十人為限,志工小隊名稱依照
各里名稱統一訂定。
(二)每一志工小隊置小隊長一人,應由現任里長擔任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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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環保志工服務項目
一、參與環境認養、清淨家園、國家清潔週及清淨市容景觀等。
二、協助辦理環境教育宣導。
三、協助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綠色採購、節能減碳等環保政策宣
導。
四、配合協助中央及市府政策業務之推動。
五、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六、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搶救、復原及重建。
七、協助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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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環保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
一、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本所應對志工
辦理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如附表一)。
二、新進志工須完成十二小時基礎訓練課程及十二小時之特殊訓練課
程方可領取環保志工志願服務服務紀錄冊。
三、前項志願服務紀錄冊,得由各志工小隊檢具環保志工基礎、特殊
訓練證書影本及申請名冊,交予本所提送環保局申請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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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核定服務計畫及核發環保志工服務時數
一、志工小隊應訂定年度服務計畫(如附表二),並經由本所備查後開
始服勤。
二、志工小隊應依據年度服務計畫服勤,若因故無法配合原服勤計畫
,則請於最近一次服勤日10日前,提報服勤異動通報單(如附表
三)予本所,具以辦理計畫異動及環保志工服勤保險相關作業事
宜。
三、環保志工服務時數登錄及核發:
(一)紙本登錄:志工小隊服務紀錄應由小隊長提供服勤證明,每
半年由本所彙整時數後,發放時數條並於其志願服務紀錄冊
確認核章。
(二)線上登錄:志工小隊應配合建置小隊隊員名冊資料、服勤及
訓練等紀錄,並逕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定期登錄
。(操作說明可逕至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志工網/資料
下載區下載,網址:http://ww2.epb.taichung.gov.tw//vo
lunteers/index.a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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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環保志工保險
一、各環保志工小隊應於本所指定期日前(依保險公司相關規定)提交其
環保志工名冊(如附表四)予本所,由本所統一投保環保志工意外保
險,並協助環保志工向承保公司辦理保險理賠作業。
二、各志工小隊隊員之調整及異動,應以該小隊當年度配置員額,採一
進一退制方式,每月指定期日前(依保險公司相關規定)填具環保志
工加、退保名冊(如附表五),辦理員額加、退保險作業,並自次月
1日零時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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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環保志工經費核銷
一、服勤誤餐費:
每一志工小隊各2萬元經費為上限,由本所依各小隊需求事先請購
,每2個月定期檢具核銷(含:服勤簽到冊正本(如附表六)、服勤
成果表(如附表七)、發票或收據)。
(一)早餐:每日每人40元為上限。
(二)午、晚餐:每日每人80元為上限。
(三)餐費申請除特別情形外,每人每日僅限申請1次為原則。
二、環保志工清掃用具及反光背心:
(一)清掃用具:各志工小隊每年每人200元為上限。由區公所調查
各隊需求後,統一購置及分送予各志工小隊。
(二)反光背心:不列入各志工小隊清掃用具費用,由區公所調查
各隊需求後,統一購置及分送予各志工小隊。
三、環保志工業務參訪:由區公所進行規畫並統一發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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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環保志工小隊考核
一、志工小隊應編列年度計畫並依計畫正常運作,無正當理由未出勤達
二個月以上,本所得命令解散並提報環保局備查,辦理志工保險退
保,並於次月生效。
二、環保志工半年應至少服勤十六小時,出勤時均應填寫簽到冊,每半
年考核一次,無正當理由,半年累積服勤時數未達服勤時數標準三
分之二者,本所得解除其資格並辦理志工保險退保,並於次月生效
。
三、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不接受小隊長(里長)之督導或經多次輔
導仍無法達到要求者,應予以解任。
四、未達服勤標準而解任者,可於滿一年後經本所核可,得重新申請加
入環保志工小隊;但因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而解任者則不得再
申請加入志工小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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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 環保志工獎勵與評鑑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志願服
務紀錄冊向社會局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本所應協助該環保志
工向社會局志願服務推廣中心提出申請。
二、績優志工小隊評鑑及獎勵由環保局辦理,並由該局給予獎勵,本所
並應協助各志工小隊向環保局提出評鑑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