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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生秘字第113000783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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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為落實執行工
    程案件品質督導及考核事項,以提升工程施工品質、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及預防工程缺失發生,並落實自主查核機制,督導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及進度等事項,設置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 (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督導及考核工程如下:
    (一)本局主辦公告金額以上之公共工程。
    (二)其他特殊案件工程。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供工程案件施工品質、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預防工程缺失發生
        等意見。

    (二)本小組以現場各項施工作業品質為主要督導事項。
    (三)本小組視工程進度安排督導時機,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辦理,並
        得採預先或不預先通知方式赴工地進行督導,並就督導記錄備查
        。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品質督導及考核事宜,由局長指派簡
    任主管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工程品質督導及考
    核事宜,由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局長
    指派具有工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督導小組行政事務。

    本小組置內聘督導委員九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工程
    主辦機關會計室主管、政風室主管為當然委員外,由局長指派本局及
    所屬機關具有工程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人員兼任;並得視受督導
    工程案件規模或特性需要,聘請工程專家、學者擔任外聘督導委員,
    由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自本局外聘督導委員資料庫遴選,外聘督導委
    員資料庫得經局長核準適時調整或重置。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專家學者得依有關規定核發出席費
    。
六、本小組必要時得針對施工品質提昇、落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防範工
    程缺失召開會議,並得依工程實際狀況,隨機赴現場瞭解並督導公共
    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等事項。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並得視需要邀請
    工程主辦機關、規劃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工程承攬廠商及有關單位
    列席。
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工程主辦機關受督導工程案件之工程管理費
    或相關費用支應。
八、本要點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參採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任務編組作
    業原則第六點,小組成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