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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1: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巿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中字第113009779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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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使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
    兒園(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
    他校服務作業有所依循,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教育局應設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小組與臺中市市立國民小學
    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小組(以下簡稱各小組),辦理教師之介聘事項。
  臺中市市立各特殊教育學校之國中部、國小部及幼兒部參加本介聘作
    業,納入前項各小組辦理。    
    基於互惠原則,同意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教師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教育部同意者,以互調或多角調方式參與臺中
    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介聘作業。
    基於互惠原則,同意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教師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決議,並經科技部及教育部同意者,以互調或多角調方式參
    與本市教師介聘作業。
三、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
          局副局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國中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
          由承辦學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教育局政風室主任、人事
          室主任兼任。
    (四)國中校長代表四人。
    (五)國中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五人。
    (六)本市市級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四、臺中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其組成
    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
          局副局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國小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
          由承辦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教育局政風室主任、人事
          室主任兼任。
    (四)國小校長代表六人。
    (五)國小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七人。
    (六)本市市級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五、各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教育局為協助各校處理超額教師及師範公費生之介聘,應優先輔導遷
    調或介聘。
七、學校應依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作業
    實施要點規定辦理超額教師之介聘。
八、公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形。
    (二)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
          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九、達成介聘之教師,應依通知期限至介聘學校報到,除經學校審查發現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
    得拒絕:
    (一)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各該主管機
          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介聘處分。
    (二)有第八點各款情形之一。
十、學校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委託各小組辦理教師介聘市內他校及
    他縣市服務作業。
十一、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者,悉依聯合介聘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學校辦理教師聘任作業時應公告欲聘任教師之科別與名額,供教師
      申請應聘。
十三、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
      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
      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由電腦排序處理。
十四、達成介聘之教師,未至介聘學校報到或放棄介聘者,除經列為超額
      教師者外,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市內他校;無故未報到或放棄介
      聘者,並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
      處。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