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同時符合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範圍規定,落實協助金
回饋地方之精神,並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之福祉
,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補助事項,依本要點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 |
|
二、補助對象:
(一)、凡設籍本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每人每年補助新台幣
壹仟元整,但已遷出本區者即不予補助。
1、設籍並居住或戶籍遷入並居住連續滿二年者。(以年為計算
基準,即申請年度前一年1月1日前居住本區各里並已完成
戶籍登記,且二年期間內未因戶籍異動而曾短暫遷出本區
者。)
2、新出生嬰兒未曾於本國設籍而於本區初次出生登記或因結
婚遷入設籍本區者,須有一方符合前款規定,且於結婚登
記後1個月內完成設籍登記,不受連續設籍滿二年之限制
。(含外籍、大陸地區、港澳地區配偶者)。
3、申請當年度之死亡人口者 ,不受連續設籍滿二年之限制。
(如所附戶籍資料無死亡登記者,須加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前項補助金額得由本所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
|
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每年3月1日起至3月31 日止,填寫申請書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戶籍所在地各里里辦公處、鄰長處或本所
民政課收件,逾期不予受理。
(二)、應備證件(請依序裝訂):
1、申請書。
2、龍井區農會或郵局尚有效使用之存簿封面帳號影本。(其
他行庫帳號恕不受理;如提供未能有效使用之帳戶致無
法入帳者,經本所通知補正而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再
補發)
3、最新之戶口名簿影本。(外籍、大陸地區、港澳地區配偶
未取得身分證者,須加附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當年
度之死亡人口者須加附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須可辨識
設籍期間。)
(三)、本補助採申請制,本區區民須於本所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
請,逾期未提出申請或資料不齊全,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
補正者,視為放棄權利,不得提出異議。
(四)、複查期間:對撥款金額有疑義者,應於補助款撥款日起15日
內,攜帶戶口名簿正本及存摺洽本所辦理複查,逾期不予受
理。
(五)、如重複申請者全不予補助,併移送法辦。 |
|
四、審核作業:各里幹事辦理該里申請資料書面初審。 |
|
五、補助款撥款方式:補助申請案完成審核後,辦理撥款事宜。 |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支
應。 |
|
七、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所訂定之。 |
|
八、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
|
九、本要點於107年 1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