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所屬公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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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局所屬公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專任運動教練)每任滿三年,應接受績效評量,並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績效評量表(如附件一
 至附件三)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服務學校;服務學校自收受次日起,
 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查核,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送臺中市專任運動教練
 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審議。
 前項任用滿三年,指專任運動教練任用滿三個成績考核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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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依下列類別及配分比例辦理:(一)訓練指導績效:
 1.國民小學:百分之三十五。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五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六十五。
 (二)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1.國民小學:百分之五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三十五。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二十。
 (三)年度成績考核: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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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專任運動教練指導參賽成績計算以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所舉辦之各項正式比賽,比賽日期逾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則列
 次一學年度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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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專任運動教練訓練指導績效評量計分方式如下:(一)國民小學:
 1.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
 三十。
 2.經本局核定之本市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七十。
 3.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
 五,採外加方式辦理。
 (二)國民中學:
 1.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
 四十。
 2.經本局核定之本市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六十。
 3.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
 五,採外加方式辦理。
 (三)高級中等學校:
 1.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全國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
 五十。
 2.經本局核定之本市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五十。
 3.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國際正式比賽,其給分比例為百分之
 五,採外加方式辦理。
 (四)指導參加國際正式比賽獲獎,其各階段之專任運動教練均得列
 計。
 (五)指導參加同一盃賽,團體運動種類同一團隊之績效或個人運動
 種類同一選手之績效,於專任運動教練接受評量期間內,以最
 高一次給分基準擇一核計之。
 (六)指導參加同一盃賽,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依競賽規程同時參
 加個人賽及團體賽獲獎者,擇一採計;個人運動種類不同選手
 之績效,以不同選手最高一次給分基準累計。
 (七)團體運動以競賽規程訂定之團體項目為準,種類之績效,以個
 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一點五倍至三倍核計之,第一名及第
 二名乘以三倍,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二點五倍,第五名及第六
 名乘以二倍,第七名及第八名乘以一點五倍。
 (八)訓練指導績效所列之給分項目與專任運動教練專長項目不符者
 ,不得採計。
 (九)專任運動教練評量計分以秩序冊註記為教練者為限,凡與訓練
 無關之職稱(如領隊、經理、管理、隨隊教師、防護員等),
 其積分均不得採計,如有特殊情形由本會認定之。
 (十)輔導培訓之運動種類屬稀少性、特殊性,專任運動教練之訓練
 指導績效應提送評委會討論審議決定。
 前項正式比賽名單由本局於每年八月一日公告;如有疑義之比賽,
 由評委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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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專任運動教練專項運動推廣績效評量計分方式如下:(一)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學生畢業後繼續從事專項運動銜接之績效,
 所占本專項運動推廣績效比例如下:
 1.國民小學:百分之四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三十五。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二十。
 4.國中、國小專任運動教練應輔導培訓選手就讀本市更高一階
 段公私立學校,並繼續接受運動專長訓練及參賽,每位專任
 運動教練得累計三年內銜接訓練績效積分,每輔導一名選手
 銜接升學並持續接受運動專長訓練及參賽者獲得積分十分,
 最高計分一百分,銜接績效學生名冊,如附件四。
 5.高級中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應輔導培訓選手就讀更高一階段
 公私立大學校院,並繼續接受運動專長訓練及參賽,每位專
 任運動教練得累計三年內銜接訓練績效積分,每輔導一名選
 手銜接升學並持續接受運動專長訓練及參賽者獲得積分十分
 ,最高計分一百分,銜接績效學生名冊,如附件四。
 (二)協助專項運動社團組成與運作及支援專項運動賽會之工作,所
 占本專項運動推廣績效比例如下:
 1.國民小學:百分之三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三十五。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五十。
 (三)協助學校推動每週一百五十分鐘課間活動,所占本專項運動推
 廣績效比例如下:
 1.國民小學:百分之二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二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二十。
 (四)參加運動科學研習會,且應用於訓練工作,所占本專項運動推
 廣績效比例如下:
 1.國民小學:百分之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十。
 3.高級中等學校: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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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專任運動教練每服務滿三年之績效評量考核結果,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績效評量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二)績效評量考核成績六十分至七十分者,應接受專任運動教練輔
 導小組之輔導,第四年之績效評量考核成績依照各給分基準及
 比例計算(採計服務第二年至第四年之成績),訓練指導績效
 、專項運動推廣績效與年度成績考核合計須達七十分以上。未
 達七十分者,為不通過績效考核,不予續聘。
 前項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小組成員,由本局遴聘具有體育專長、相關
 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及本市績效優良資深教練組成。
 實施績效評量當年度或接受輔導次年度,於考核書面通知送達學校
 前,學校應暫時繼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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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專任運動教練訓練指導績效、專項運動推廣績效及年度成績考核細部計分方式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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