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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辦公室自動化系統實施差
勤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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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局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
、駕駛)及臨時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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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班簽到卡:指加班應刷到卡別。
(二)加班簽退卡:指加班應刷退卡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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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員工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ㄧ時至五時(依本府規
定上下班時間而定),每日應本誠信原則到班,上下班彈性措施,上
午八點至八點三十分鐘為計算基準(八點前不予計算),上班必需滿
八小時,如超過八點三十分則認定遲到或必須請假,請各單位主管需
自行加強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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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班員工應於加班前至差勤系統提出申請,其刷卡方式規範如下:
(一)加班時必須刷加班簽到卡。
(二)加班完畢後再刷加班簽到卡。
因「業務需要」在局外加班者或有特殊情形無法完成加班起、迄登錄
時,應專案簽准後至本府差勤系統申請「補刷」卡登記,並於申請加
班費(紙本審核)或補休(線上附加簽准文件檔,不必送紙本)時檢
附簽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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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刷加班簽到卡、簽退卡者,至本府差勤系統申請「忘刷卡」登記,
經單位主管核准後,由人事單位錄案,但申請次數每月不得超過三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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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上班時間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
未辦理請假 登記者,即應視為曠職。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累計達八小時者,以曠職一日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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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項差假均應利用「差勤簽核系統」事先辦妥差假登記,並經單位主
管核准後,方得離開。但因疾病或緊急事故,應即電話報告直屬主管
,經同意後,由同仁代辦或事後二日內補辦請假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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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奉派參加或簽准參與各項會議、研習、活動及各種公務行程者,未依
規定請假者或未經舉辦該會議、研習、活動及各種公務行程機關(單
位)同意請假即離開者,經查無正當理由者依相關規定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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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事單位得於上班時間內,實施不定時查勤,其應在勤而未在勤者,
查勤人員須填寫「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查勤通知單」(附件)予以告知
,當事人並應於通知單內所填時間起算二十分鐘內向人事單位回報,
逾二十分鐘未回報,以曠職論。但查勤時間在下班前者,回報時間以
下班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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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單位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名冊,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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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禁止本局員工無差勤事實虛偽刷卡或申請不實,經查明有違者,相
關人員移送考績委員會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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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科室主管對所屬員工差勤應負督導之責,並加強辦公紀律,落實
平時考核;人事室於年終時統計個人差勤紀錄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
績評量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