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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秘字第106003398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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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
    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
    第11條之規定,成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局8科6室單位
    主管為當然委員,並隨本職進退。如案件性質特殊,亦得遴聘相關領
    域之專家學者組成。
三、本小組幕僚業務由秘書室事務股負責辦理。
四、本小組任務為辦理有關本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事宜,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移轉檔案管理局前。
五、本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秘書
    室主任主持,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所決議之事項應有出
    席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各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於本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九、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