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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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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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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臺中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之學校。
二、低碳校園:指學校符合低碳政策、節約能源、水資源、廢
棄物處理、綠色運輸、建築節能、低碳推廣教育等面向,
並輔以其他特殊情形項目。
三、低碳校園認證:指學校之環境、設施及自主管理,經審查
符合低碳校園指標之評分標準,依本辦法申請並獲核發之
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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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教育局得設置低碳校園認證審查委員會辦理低碳校園認證審查
工作。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教育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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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低碳校園認證計畫之項目如下:
一、低碳節能校園。
二、低碳健康校園。
三、低碳生態校園。
四、其他經教育局公告之項目。
前項認證計畫內應明定低碳校園認證指標之評分標準。
第一項認證計畫,由教育局於每年五月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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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低碳校園認證之學校經教育局審查後,得分九十分以上者
,認證為金牌低碳校園;得分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認證為銀
牌低碳校園;得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認證為銅牌低碳校園
。
前項認證,自認證時起算,有效期限為三年。
經認證為銀牌或銅牌低碳校園之學校,於認證有效期限內,得
再次申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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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教育局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取得認證學校之實際情形,如有
不符原申請內容者,經提請低碳校園認證審查委員會確認後,廢止
或撤銷其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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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之獎勵標凖於低碳校園認證計畫內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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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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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