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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採購諮詢輔導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秘字第113003610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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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建構完善採購諮詢輔導體系
    ,強化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執行工程、財物及勞務等各類
    採購之效能,提昇採購人員專業知能並確保採購品質,特設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採購諮詢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建構輔導團資源網絡,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招(審、決
        )標最新版之文件為範本,並提供修改意見、經驗分享與意見交
        流之平臺。
    (二)提供採購諮詢管道,有效協助學校解決採購疑義。
    (三)推動採購程序內部控制,輔導學校擬訂標準作業流程,降低採購
        人員異動風險。
    (四)參考臺中市定期採購稽核報告及採購錯誤態樣,安排輔導員蒞校
        訪視督導改善缺失。
    (五)辦理輔導團成員增能研討及學校採購種子師資研習。
    (六)辦理其他精進採購相關事務。
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三人,由教育局簡任
    級人員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任兼任,副執行秘書二人及
    幹事一至二人,由秘書室人員兼任,以上人員隨本職進退;諮詢顧問
    若干人,由局長就本市校長或採購種子教師中遴聘擔任。
    置主任輔導員一人,副主任輔導員三人,由局長就學校校長聘兼之。
    專任輔導員一人,兼任輔導員十至十五人,由局長就學校教職員遴聘
    兼之。
    前項輔導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輔導團成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輔導團應視政策需求於每年策定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報經教育局核定
    後實施。
五、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專任輔導員全時公假支援輔導團業務,每週授課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兼任輔導員則以每週減授課節數至多四節為原則。
    前項減授課務所需經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不足時由教育局撥付
    。
六、幹事、輔導員於參加本市所屬國中小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
    、介聘時,得採計其曾擔任幹事、輔導員之年資及特殊加分。
七、教育局得於學年度結束時,視輔導團團員辦理採購輔導工作績效從優
    獎勵;其具特殊貢獻者,亦得另案辦理獎勵。
八、輔導團所需業務費由教育局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