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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二○一八年臺中市世界花卉博覽會
之花園城市運動,鼓勵民間共同參與城市綠美化並培養市民之生活美
學、美感,及依據團體與個人之發展與參與特點,推行分級補助機制
,建構臺中市成為全方位花園的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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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及受理申請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以下簡稱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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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一)團體:指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
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
委員會)及其他具公益性質之團體(含教育團體、文化團體、社
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身心障礙團體、法律扶助、環保
團體等)。但不包含人民團體法第四條所規定之政治團體。
(二)個人:指戶籍設於臺中市滿六個月之成年民眾。(與在地學校合
作之個人優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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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組及補助金額:
(一)團體組,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限公益性計畫,
非公益性者不予補助)
(二)個人組,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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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劃原則:
(一)提供土地應以非租地之公有或私有土地為原則,並具公共使用
之開放空間,以期綠美化成果造福更多人。
(二)植栽以栽植於土地為原則,儘量不使用容器。
(三)喬木選擇以本土之原生樹種為主,灌木、草花則以提供昆蟲蜜
源或營造文化特色、風格為原則。
(四)應優先採用政府機關(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
管理處、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等)所培育之現有苗木,如無適用,
再行編列採購經費。
(五)綠美化經費應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
(六)應辦理社區美感分享交流與美感學習參訪活動,團體應邀請藝
術家或景觀植栽專家進行諮詢,辦理原則如下:
1、美感分享交流活動:以音樂、美術、文學、景觀美化等有關
議題為原則,不限形式。
2、美感學習參訪活動:規劃與執行本計畫關聯之參訪活動,地
點以臺中市為範圍,建議地點如附件四。
3、團體邀請藝術家或景觀植栽專家進行諮詢(諮詢內容應包
含社區美感交流或參訪活動辦理原則及方向、施作綠美化
地點植栽建議、土壤改良及維護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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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範圍及總補助經費:
(一)補助營造綠美化地點所需設計、整地、材料、工資、運送、肥
料、病蟲害防治等費用。
(二)補助推動綠美化地點維護、社區美感分享交流與美感學習參訪
活動所需之費用(如水電、文具、紙張、郵資、通訊、油料、
保險、設備租用、清潔用具及雜支等)。
(三)補助辦理社區美感分享交流與美感學習參訪活動之講師費、人
員培訓等費用;團體邀請藝術家或景觀植栽專家之諮詢費用,
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為上限。
(四)本計畫總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二千三百一十六萬八千元,用竣後
不再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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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期限及計畫執行期間:
(一)申請期限:自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日起至一○七年四月三
十日止。收件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則退件不予受理。
(二)計畫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一日起至一○八年一
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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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本計畫補助須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花園城市推動計畫書:
1、團體簡介(或個人履歷簡介)並檢附立案證書影本(或身分證
影本)。
2、計畫概要(含公益性說明)。
3、場地配置、綠美化設計圖(應標示尺寸、材質及種類)。
4、辦理社區美感分享交流與美感學習參訪活動規劃:
(1)於該場地辦理至少三場社區美感分享交流活動;美感學
習參訪活動至少三場。
(2)各場次預計參與活動人數(團體組:累計人數不可低於
一百五十人次;個人組:累計人數不可低於五十人次)
。
(3)配合本府「花博相簿」網頁,推動電子相本之具體作法
及預定完成數量。
5、團體邀請藝術家或景觀植栽專家諮詢規劃須至少安排四至
六小時之諮詢時間。
6、辦理期程。
7、效益評估。
8、維護管理方式。
9、經費概算表。
10、綠美化地點之地籍圖謄本(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位置圖(描繪基地範圍並標明四周道路名稱、公路里程
數或門牌號碼及明顯地標)及現場照片至少四張。
11、土地使用同意書:
(1)公有土地:土地所有或管理機關同意公文(內容須含同
意之地點、期間、單位及事項等)。
(2)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至少二年之土地使用同
意書(如為共有土地,須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書;如
為祭祀公業,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出具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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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方式:
(一)評審委員會:
1、評審委員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七至九人,召
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建設局副局長兼任,委員由
建設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
2、評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派兼者,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3、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申請案件之當事人。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申請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
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3)現為申請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二)審查程序:
1、初審:為書面形式要件審理,由建設局就申請文件進行資格
審查,文件資料短缺者,以書面或傳真通知限期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2、複審:為花園城市推動計畫書內容實質審查,出席之評審委
員須達五位以上,且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位,始得召開會議
。申請案件依分組類別進行評審,評審委員依下列評審標準
進行評分,再依分數高低排序,團體組前六十名各補助新臺
幣二十萬元,六十一名至八十三名各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個人組前一七名各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三)評審標準:
1、整體規劃設計:四十分。
2、執行可行性及經費合理性:二十分。
3、後續維護及經營管理方法(預期效益):二十分。
4、社區或學校參與程度及美學、美感教育性:二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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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編列:
(一)編定原則:
1、經費概算應詳列各項費用項目、單價、數量及總數。
2、各項物品採購得接受本府所屬各機關派員抽查及清點,並由
申請者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3、特殊技術工作須編列工資或講師費編列需依據會計相關規定
辦理。
(二)非補助範疇:
1、刊物、導覽地圖等費用。
2、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
3、公寓大廈或國宅社區之屋頂或限供該大廈或社區使用之中庭
廣場環境景觀改善工程。
4、社區管理中心、活動中心、圖書館、球場、涼亭、廁所等社
區活動或社會福利設施,或上開建築物之內部整修工程。
5、砍伐或遷移樹木(林)或生態保育植物。
6、硬體設施(指具基礎且定著土地之構造物,如涼亭、花台等
)費用不予補助。
7、常態性維護工作不得編列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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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補助款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撥付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第二期撥付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
(二)第一期款於複審通過並經核定補助後,檢附領據、指定匯款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名稱應與立案證書所載名稱或個人
姓名相同。如金融機構有其他開戶規定,須提出佐證資料)
,向建設局申請支付款項。第二期款於計畫執行結束時,應
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收支清單、原始支出
憑證(請粘貼於附件二)、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三)及電子檔數
位光碟資料(即成果報告書電子檔)一式三份送建設局審核,
經審核同意後撥付第二期款結案,審核不同意則不予撥付第
二期款,並追繳第一期款。
(三)本計畫補助款項核銷及原始支出憑證之保管等事項,應依據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
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
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
2、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
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繳回該部
分之補(捐)助經費。
3、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
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4、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
按補(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
以書面說明原因外,未執行部分不予付款。
5、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其他衍生性收入悉由受補(捐)
助對象自行處理,無須繳回。
6、受補助團隊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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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考核及評估:
建設局得組成考核小組辦理考核及評估。考核小組可分組辦理,
於計畫執行期間內進行受補助團體及個人之訪查,訪查內容包含
綠美化成果、社區美感分享交流與美感學習參訪活動辦理情形等
,並可將訪查、考核結果做成評估報告。考核小組之組成由建設
局另行簽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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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