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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1 07: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高字第106005051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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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使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
    學生收取費用時,落實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各學年度學校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
    額表之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學校為便利學生註冊,應同時提供家長所有可選擇繳費方式(包括繳
    費地點及其手續費等)之訊息,並應至少提供一種免收手續費之繳費
    方式;收取手續費者,其款項得以代收款科目處理。
三、學校應於下列時間內,將代辦費收入及支出情形公告於學校資訊網路
    :
   (一)收入情形: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二)支出情形: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
    各項代辦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除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外,其
    他項目均應於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退還學生。
四、學校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召開代辦費收取會議,應於召
    開會議前提供與會人員詳細試算內容資料。
五、代辦費中除團體保險費及家長會費屬應繳交之費用外,其餘費用應經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代辦費收取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向學生
    收取。
    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學生或特殊案例學生有繳費困難者,經學校認
    定後,得免繳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與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學校收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與代辦費,應於收費前事先以書面向家
    長說明收、退費方式,並應切實開立收據。
六、學校向學生收取家長會費、課業輔導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家長會費:依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
         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新臺幣一百元。低收入戶
         者,免繳。
   (二)課業輔導費:應依臺中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
         活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三)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1、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以支用班級教室之冷氣電費、冷氣
            機維護及汰換費二項費用為限。
         2、前目冷氣電費以度計價,支應班級教室冷氣之基本電費、流
            動電費及超約附加費用為原則。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
            後一個月內退還學生。
         3、第一目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每學期每位學生收取費用上限
            為新臺幣二百元。如有賸餘款,得不退還學生。
         4、依高級中等學校設備標準裝設冷氣設備之教學場所,屬學校
            基本設施,不得向學生收取其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七、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為每班前三名,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學校應予免收學費及雜費:
   (一)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進修部免送)。
   (二)學校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
         錄、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行為等,自訂之德行評量基準。
    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體育成績及德行評量基準,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學業平均成績非為每班前三名者,學校得依各年級全體學
    生學業成績分布情形,酌予減免學費及雜費。
    第一項前三名免繳學費及雜費係屬獎學金性質,如已享有政府其他相
    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
    第一項家境清寒學生之認定,由各校自行依學生個別事實情況為之。
八、就讀綜合職能科(特教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均免收學雜費等相關費
    用。
九、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臨時攤派或變相攤派任何經費。
    學校不得因下列支出用途向學生收取代辦費:
   (一)辦理學生成績考查及成績單郵寄等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之支出
         用途。
   (二)辦理保全人員聘用及環境清潔等與校園安全及環境維護直接相
         關之支出用途。
   (三)依其性質屬學費、雜費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之支出用途。
    學校不得以提供學生課後自習場地為由,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學校不得向學生預先收取損壞財物之賠償費,應於學生實際損壞財
    物時,始得收取。
十、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其保管、運用、出納及核銷等,應
    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十一、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前,應依檢核表(如附表)自行辦理初核,
      確認收費程序,並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將檢核表逐級核
      章併相關佐證資料留存備查。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及自行檢核之
      辦理情形,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得隨時派員視導查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