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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地產地消及多元行銷,運
用多樣化行銷策略,推廣新鮮、安全、優質之當季特色農糧產品及農
糧加工品,以有效創造商機,提高國產農糧產品消費,增進農民福祉
,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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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為臺中市各區公所及臺中市政府持股之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業有關之公立試驗研究機關(構)、經教育部核准設立與農業有關之
高中(職)以上學校、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各級農會、漁會、
農業合作社場、畜牧產業團體、產銷班、農民及其他與農業有關之非
營利性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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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原則
(一)以各項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為主題,整合轄區農民共同辦理行
銷活動。
(二)宣傳行銷已開發之新產品、新包裝、新用途及新通路等創新型態
之農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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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基準
(一) 地方特產行銷申請補助單位需自備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配
合款;市級主題行銷需自備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配合款,
另本市各區公所申辦之計畫申請額度以補助基準百分之一百五
十為上限。經本局指定,屬產銷緊急處理或其他特殊專案性活
動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准提高其補助例,不在此限。餘依辦
理規模區分如下:
1.地方特產行銷(以各區名義舉辦之活動):展售日期一天,至
少十五攤,補助五萬元;展售日期二天,至少十五攤,補助
十萬元,倘展售日期二天,且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
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2.市級主題行銷(展售攤位至少整合本市5區以上產品,以全市
名義舉辦之活動):展售日期一天,至少二十五攤,補助十
二萬元;展售日期二天,至少二十五攤,補助二十四萬元,
倘展售日期二天,且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
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四十五萬元。
3.專案性活動:依據活動項目、時間、地點、規模等核定補助
額度。
4.行銷活動記者會:配合行銷活動辦理記者會,每場次增加補
助金額最高六萬元,可與行銷活動計畫內敘明一併提送。
(二)補助攤位條件
1.限國產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
2.補助攤位以農民團體、農民、糧食經營業者及其加工業者之
產品為限。
3.生鮮蔬果攤位數占總攤位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4.臺灣農糧產品生產追溯、吉園圃或驗證產品攤位(單一攤位
內產品為臺灣農糧產品生產追溯、吉園圃、產銷履歷、有機
、CAS等產品者),應占總攤位數百分之十以上。
5.販售臺中好農生產商標商品占總攤位數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優
先補助。
6.配合農業政令宣導、導覽體驗等攤位數不超過總攤位數百分
之五。
(三)限制條件:補助符合農產品展售宗旨,具拓展行銷通路、展售
當令生鮮蔬菜水果花卉及農特產品等活動內容為限,屬單純品
嚐、試吃或無設置農產品展售攤位之產業文化活動,非本計畫
輔導標的,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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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
1.計畫書:依本局計畫格式填寫(內容應具體載明辦理時間、地
點、農產品種類、攤位數、預期可銷售數量與金額、參與人
數及預期效益、預算明細等資料) (附件1)。
2.農產品展售促銷活動計畫申請表(附件2)。
(二)使用項目:
1.行銷活動所需租金、物品、運費、宣導廣告費、雜支等費用
,依實際需求編列。
2.各使用項目經費之編列及核銷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業
建設經費補助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送件時間:各項資料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備文送達本局。但
屬特殊專案性活動,經本局認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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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及核定:計畫經本局審核同意後,「計畫核定本」函送申請單
位據以辦理。起始日為計畫核定日(依據本局計畫核定函日期為準
),計畫務必於當年度執行並核銷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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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及查核:於活動期間本局將派員赴現場評核活動效益,並依參
展單位攤位現場查核表(附件3)查核展攤是否依計畫書內容執行,
若有違反規定者,該補助對象當年度及次年度提送之計畫,本局將
酌情降低補助比率至補助基準之百分之八十,情節嚴重者暫停補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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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申請、撥付及結案:活動結束後,請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補
助各級農會經費處理手冊」及「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業建設經
費補助要點」等相關規定,檢具下列資料申請撥款。
(一)執行成果報告:含相片,並載明辦理時間、地點、攤位數、設
攤明細、總銷售金額、參與人數及達成效益等資料。
(二)計畫經費核銷資料:包含收據、經費支用明細表、支出機關分
攤表、會計報告、補助計畫查核表(計畫經費處理調查表),並
敘明各項補助項目與金額明細表(註明補助款或配合款)。
(三)原始收支憑證:經費核銷應提供憑證正本,經本局時認定屬憑
證免送審案件者除外,但該類計畫仍須依會計法相關規定妥善
管理原始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