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為規範臺中市各級學校活動中心之興改建事宜,滿足學校室內教學空間需求且於課餘提供活動或集會使用,發揮公產資源市民共享功能,
 並達到公有建築多元運用綜效,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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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臺中市各級學校活動中心興改建以土地無償取得、可多功能使用及可供外界使用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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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各級學校活動中心之興改建除因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奉本府核定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優先序位原則:
 1、興改建經費已獲中央補助者。
 2、配合市府推動相關重大建設或政策、活動者。
 3、校園無其他大型室內、風雨操場或空餘空間供學生活動、集
 會使用者。
 4、可二校以上共同使用者。
 (二)興改建設置原則:
 1、內部空間應包括舞台、視聽音響控制室、器材存放室、學生
 活動空間及男女廁所。
 2、空間之規劃設計,應能提供多目標之用途,例如:作為一般
 教學活動、社團活動、體育活動之用,並可作為集會場所之
 用。
 3、各級學校興改建活動中心,室內淨高應至少七公尺,其使用
 面積基準依學校規模大小規範如下:
 (1)全校學生總人數五百人以下,樓層總面積以一千二百平
 方公尺為原則。
 (2)全校學生總人數五百零一人至一千人,樓層總面積以一
 千四百平方公尺為原則。
 (3)全校學生總人數一千零一人以上,樓層總面積以一千六
 百平方公尺為原則。
 (4)上述樓層總面積不含地下室或其他教室之面積;設備與
 相關設施經費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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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各級學校活動中心興改建完竣後應納入學校財產管理,使財產充分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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