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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執行各項地政規費收入
憑證管理暨地政規費之稽核,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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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各項地政規費收入憑證管理依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政府各機
關學校收入憑證使用管理要點」辦理;地政規費依土地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
、內政部訂頒之「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及「土地法
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基
準表」、「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
標準」等規定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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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稱各項地政規費收入憑證,指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收款收據
及其他各項收入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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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憑證管理人員為本所會計主任及出納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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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政規費徵收聯單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費人員應依規定計算規費並將金額記載於申請書,於收費同時
出具地政規費徵收聯單,且將徵收聯單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
二聯黏貼於案件或申請書上、第三聯於每日統計報表登帳後交憑
證管理人員依規定統一集中保管。
(二)收據應載明案件收件日期、收件字號、申請人、繳款人、申請標
的及繳款金額。
(三)收費人員每日統計當日規費金額,依據當日使用之規費徵收聯單
數量及聯單作廢號碼,附各項收費統計表(格式一),併當日收費
金額(地政規費)於結帳後,繳交彙總人員依規定程序將所收規費
解繳公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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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項收入憑證查核方式如下:
(一)隨時查核:
每日由收費人員與憑證管理人員檢查核對金額及規費收入憑證是
否與每日各項收費統計表相符,使用單位主管或會計人員得隨時
抽檢。
(二)定期查核:
1、登記規費查核:
每月由業務課長(第一課)自行抽查普通案件四件、永久保存案
件一件,將查核結果登記於紀錄表(表一)。另每季由事務課長
(第三課)會同本所協辦政風及會計人員進行複查抽查登記規費
普通案件八件及永久保存案件二件,將查核結果登記於紀錄表(
表二)並陳主任核閱。
2、測量規費查核:
每月由業務課長(第二課)自行抽查普通案件五件,將查核結果
登記於紀錄表(表三)。另每季由事務課長(第三課)會同本所
協辦政風及會計人員進行複查抽查普通案件十件,將查核結果登
記於紀錄表(表四)並陳主任核閱。
3、謄本規費查核:
每月由業務課長(資訊課)抽查各類申請書二冊是否按號碼依序
歸檔,如有缺漏,再核對收件管理簿查明缺漏之原因(表五)。
另每季由事務主管課長(第三課)會同本所協辦政風及會計人員
進行複查抽查各類謄本核發申請書四冊,將查核結果登記於紀錄
表(表六)並陳主任核閱。
4、憑證管理查核:
(1)每日由收費人員與憑證管理人員檢查核對金額及規費收入憑證
是否與每日各項收費統計表相符。
(2)每月由業務課長(第三課)清點庫存憑證數量與各項收入憑證
登記簿登載是否相符(表七)。另每季由事務課長(第三課)
會同本所協辦政風及會計人員進行複查抽查,將查核清點結果
登記於紀錄表(表八)並陳主任核閱。
5、每季複查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十月
十五日前完成。各項月抽查紀錄表(表一至表八),每季由第三課
課長彙整陳送主任核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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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核結果如有違失情形,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使用管理
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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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使用管理要點
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