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舍拆除重(改)建或新(興)建工程執行,並妥善運用
 計畫經費,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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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執行中之校舍拆除重(改)建或新(興)建計畫。 | 
	
		|  | 三、學校辦理校舍工程應於核定經費一個月內將遴選設計單位之勞務採購上網公告,並於遴選時審慎考量設計單位履約能力及配合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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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學校應於遴選設計單位後,清查基地範圍土地所有權等相關資料。基地內若有無照校舍者,應避免與重(改)建或新(興)建校舍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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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學校應依本局核定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經費為上限,並責由設計單位參考市場行情編製工程採購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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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學校應成立校園拆除重(改)建或新(興)建規劃小組,規劃設計內容需符合永續校園建構之必要考量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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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學校辦理校舍工程設計階段之審議應依臺中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作業規定與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
 公共工程設計階段審議機制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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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學校辦理規劃設計審查會議時,審查委員應包含建築、結構及機電等領域之專家學者,並應要求設計單位之建築師與相關專業技師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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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九、學校應妥善規劃安置作業,並加強督導施工安全維護措施,以確保師生安全。
 校舍拆除重(改)建之安置費用已包含於核定經費內,學校得另案先辦
 理拆除,以利拆除重(改)建工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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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學校如需於寒、暑假期間執行舊校舍拆除者,可與重(改)建或新(興)建校舍案分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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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一、校舍工程經費包含臺中市政府以外之機關補助者,學校亦應按該補助機關頒訂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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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二、學校應要求設計單位依本局之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編製校舍工程採購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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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三、學校務必依個案情形,檢視修正本局提供之勞務或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參考樣稿,以符實際履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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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四、校舍工程採購流標,經檢討需以減項方式辦理,不得逕為刪減申請證照許可項目辦理招標,學校應限期設計單位提出符合核定經費額
 度內之修正設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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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五、校舍工程採購決標後之計畫餘額,學校不得自行運用或逕予指示設計監造單位與承包廠商進行契約變更。但有辦理契約變更或另案採
 購必要,於函報本局同意後,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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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六、經費核銷應以計畫執行期間所發生之支出為原則,且需符合計畫需求內容。
 計畫經費之結餘款(包含罰扣款)應於工程完成決算程序一個月內,
 全數繳回本局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統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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