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並配合原住民族參加歲時祭儀活動,特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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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臺中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及學生(以下簡稱原住民族教師及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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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原住民族教師及學生應於其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日前,持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證明其族別之文件,向工作或就讀學校辦理請假事宜。原
 住民族教師及學生參加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每年以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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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學校應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所頒當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作為請假準則依據,並供教師彈性調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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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原住民族學生依本原則請假,須經其家長同意,並於原住民族學生返校後一個月內,教師應給予適當之補救教學。如需於課後開班,鐘點
 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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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原住民族教師(含代理及代課教師)於歲時祭儀日請假,其所遺之課務,學校應辦理代課事宜,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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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學校得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期間,安排校外教學或參訪部落之活動,並鼓勵非原住民族教師及學生體驗多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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