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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客語之推廣,鼓勵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民眾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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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會申請獎勵金:
(一)設籍於本市之民眾。
(二)報考當年度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並經考試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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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自當年度客語能力初級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十日
內(最遲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中高級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起三
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以親送或掛號郵件(以郵戳為憑)方式,向本
會提出申請:
(ㄧ)申請表(附件一)。
(二)領據暨切結書(附件二)。
(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申請人逾越申請期限者,本會不予受理。
申請人所提供資料如有錯誤或缺漏,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視為撤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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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得依第三點所規定之申請期限,檢附下列文件,
以團體申請方式向本會申請核發獎勵金:
(一)各申請人請領清冊彙整表。
(二)學校收據及匯款資料。
(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
前項團體申請,本會將統一核發獎勵金予學校,並由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前點第二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本點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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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經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五百元。
(二)經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千元。
(三)經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
(四)經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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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就同一級別且同一腔調之認證,曾經受有本會獎勵者,不得重
複申請本要點獎勵。
申請人就同一腔調如已申請核發較高級別客語認證之獎勵金,其不得
再以較低級別客語認證,申請本要點之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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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處分,並命
申請人返還已受領之獎勵金:
(一)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不實等情事。
(二)申請人違反第六點規定重複申請者。
(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申請人逾期未返還前項之獎勵金者,本會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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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得視各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調整本要點獎勵金額度或不予
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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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