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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便民服務、簡化行政流程
、控管工程案件及公務預算,特設置工程案件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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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之,副召集人ㄧ人,由總工
程司兼之,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之;置委員二人,由副總工
程司兼之,任期至人員職務異動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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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控管工程案件會勘、評估、派工時程。
(二)審議各單位工程案件評估表。
(三)核定各評估表派工優先秩序。
(四)協助控管各單位工程預算執行。
(五)其他督導工程案件執行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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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每週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業務及行政效率需要,加開臨
時會議。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開,召集人因故無法召開會議,得指
派代理人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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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應
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查,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倘有無法決議情況,得由召集人決定審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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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送本小組審議之案件,於完成下列條件時,得納入會議審議,否則不
予審理:
(一)工程案件應經秘書室核蓋核予列管章,並給予列管編號。
(二)評估表內應包含會勘紀錄、現場相片。
(三)其他為應審查所需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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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本小組依情節輕重,決議簽報
懲處:
(一)評估表內容故意填寫不實者。
(二)派工金額顯與評估表差異甚大,且查有故意情事者。
(三)派工時程顯有刻意延後或不實者。
(四)非屬緊急案件,未經本小組評估核准派工即行派工施作者。
(五)未依本要點規定程序或核定事項辦理,且顯有疏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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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由秘書室擔任幕僚單位,協助本小組召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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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對外發文仍需以本處名義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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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