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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
並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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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本處各單位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
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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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作業方式,本處各單位經簽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者,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前項採購,本處各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
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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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身心障礙團體或其他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
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本處
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
、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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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
幣一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至公告金額十
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
得辦理採購。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
購單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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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採購金額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由本處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流程,並
授權本處各單位主管代決行,免會綜合規劃組。動支經費授權限額與
採購流程準用本要點各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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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免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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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本處各單位填具請購單或簽呈(含預算動支簽證),
會綜合規劃組(採購金額逾新臺幣二千元之案件,如
為綜合規劃組辦理之採購案件,則內會綜合規劃組採
購承辦人員)、會計室(預算控管簽核),經處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章後(採購金額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依本
要點第六點,由本處各單位主管代決行),始得辦理
採購事宜。
(二)憑證核銷程序:本處各單位完成採購及驗收後,於原始憑證黏存
單黏貼發票或收據,並由承辦人於經手人欄位核
章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等)
依序送驗收證明人-單位主管-會辦單位(無會
辦時免送)-綜合規劃組(採購金額逾新臺幣二千
元或須財物、所得登記之案件)-會計室-處長
或其授權人員等核章。本處粘貼憑證用紙(請購
單)請款單據之採購或請購人員均不得為驗收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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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處各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處
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
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
應行迴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