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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
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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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工程、財物及勞
務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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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惟各單
位不得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業務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
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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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如:
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身心障礙團體、綠色採購等〉為優先辦理外,應
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
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
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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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辦理新臺幣五萬元至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
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
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萬元者,須
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
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憑證核銷程序免會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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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先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
,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或簽呈會採購單位、預算控管
簽核(會計室),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始得辦理採購。
(二)憑證核銷程序:採購單位經(承)辦人於原黏貼憑證用紙黏貼
發票或收據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等)依序
送驗收證明人(經辦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單
位主管-會辦單位(無會辦時免送)-秘書室(財物、所得登
記)-會計室-處長(或其授權人員)等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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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簡化小額採購流程,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由各單位自行
辦理採購流程,並授權各單位主管決行;請購程序免會秘書室。
以特別費支出之費用或繳納水費、電費、電話費及牌照稅、燃料費等
支出,免請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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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辦理小額採購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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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單位採購之財物,應依據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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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七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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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
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
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