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沙鹿區公所區政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沙區秘字第109001597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配合市政發展、提升區政品質
    ,得遴聘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擔任本所不支薪不送審區政顧
    問,備供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區政顧問得就具有下列資格者遴聘之:
   (一)在各學科領域具有卓著聲譽之學者專家。
   (二)曾任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而熟悉區政。
   (三)曾任或現任社會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並關心區政。
   (四)熱心區政工作、從事社會公益或對地方發展具有貢獻,堪任區
         政諮詢者。
三、本所區政顧問員額以每一里1至3人為原則。
四、區政顧問對於有關區政之重要興革事項,得向區長提供意見;區長並
    得就有關區政之重要事項,諮詢區政顧問之意見。
五、區政顧問之聘期與遴聘其之區長任期一致。但於聘任期間有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擔任各級民意代表。
   (二)擔任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專任有給之職務。
   (三)涉及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四)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 其他違法、不當行為或聲譽不佳,影響市府及本所形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