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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6: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西屯區垃圾處理場所回饋里裝設自來水設備外線補助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公所民字第113001811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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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臺中市西屯區(以下簡稱
    本區)垃圾處理場所回饋里新裝自來水設備外線補助經費申請暨核銷
    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回饋里:依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範圍訂定本區與垃圾處理場所相鄰之里別。
三、補助對象:回饋地區內,新裝自來水設備(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
    二十五毫米(含)以下為限)之用戶(接水裝置日期應於民國102年1月1
    日以後)。
四、補助標準:依台灣自來水公司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之結算金
    額覈實補助,每戶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五、補助條件:申請補助之用戶,以裝設地點建築物所有權人為申請人,
    每一用戶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申請及撥付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自來水事業接水完成辦理結算作業後,於本所每年度
        公告申請補助登記時間內,檢附應備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經審
        查符合規定之案件,本所將納編次年度預算項目經費。
    (二)俟次年度預算通過後,通知申請人至本所填具個人領據資料,由
        本所據以覈實辦理補助款項撥付作業。
七、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三)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自來水事業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正本)。
八、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助之用戶,應於本所每年度公告申請補助登記時間內,檢
        附應備文件送本所審核,經本所審核符合本規範規定後,始納編
        預算項目經費,俟次年度預算通過後核發補助經費。未依規定期
        限提出申請者,本所得不予受理。
    (二)經提出申請後,由本所業務單位依本作業規範規定進行下列審查
        :
        1、檢附文件是否備齊。
        2、申請之用戶是否符合補助對象規定。
    (三)審查符合規定者,經簽奉核定後,通知申請補助之用戶,始得辦
        理後續作業程序。申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五日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九、補助限制:
    (一)依據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逐年編列
        回饋金各項計畫經費,倘次年度回饋金經費額度不足或停止編列
        ,本所屆時將配合公告停止辦理次年度之本項補助。
    (二)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十、督導及考核:
    (一)補助作業應受本所考核監督,必要時本所得派員至回饋地區實地
        訪查。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造假、隱匿不
        實等情事,本所應就補助經費全部或部分撤銷並追繳交回市庫。
十一、受補(捐)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本作業規範及補助相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告於本所網站。
十三、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