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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
工作,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設臺中市食
品藥物安全處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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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職責如下:
(一)制定設置單位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
(二)審議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等級。
(三)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
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
(四)審議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五)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暫停、降級
或關閉。
(六)審議設置單位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爭議事項。
(七)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之健康監測機制。
(八)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計畫
。
(九)審議每年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計畫
,並掌握稽核結果及追蹤改善情形。
(十)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應變演習計畫,並掌
握執行情形。
(十一)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之清潔消
毒、除污、復原與矯正作業計畫。
(十二)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調查報告,
並追蹤改善情形。
(十三)審議其他有關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事項。
生安會審議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相關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保存至少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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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成員與任期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五人,由本處處長遴派本處人員兼之:
1.主任委員:由處長或副處長擔任。
2.生物安全主管為當然委員,資格如下:由具生物安全、生物保
全相關領域專業知識能力之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認
可訓練機構辦理之生物安全管理人員訓練課程,並取得合格證
明文件後,始得擔任。
3.其餘委員三人,由具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1)實驗室、保存場所主管代表。
(2)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管理人員代表。
(3)與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專業知識人員
代表。
(二)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委員於任期内職務異動時得
補派,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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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召開、進行、代理與決議事宜如下:
(一)本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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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檢驗組組長指派所屬人員兼任,協助處
理本會召開會議、審理、記錄等行政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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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處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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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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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