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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為考核臨時人員之工
作表現,作為續僱與否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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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係指各機關以契約僱用且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令之人員,依其經費來源與業務性質,區分為約用人員、業務助理及
行政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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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臨時人員考核規定如下:
(一)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之考核,比照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
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辦理。
(二)行政助理之考核,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
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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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對象為各機關僱用已達三個月以上之臨時人員,但年終及專案考
核不在此限。各機關間因業務需要移撥續僱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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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臨時人員之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指對於臨時人員平時工作情形之考核,於每年五月及
九月各辦理一次,由各單位主管辦理,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年終考核:指對於臨時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
服務期間之考核。
(三)專案考核:指臨時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隨時辦理之考核。
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先由臨時人員所在之單位主管於考核表上初評,
再送各機關考績委員會複評後,陳局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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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列為續僱與否之依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僱。但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
分者,不得考列甲等。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續聘僱。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續聘僱,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解聘僱,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解聘僱,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
定終止勞動契約,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全年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不得考列甲等;全年請事、病假
合計超過二十八日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第一項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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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助理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列為續僱與否之依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僱。但獎懲抵銷後,年度內有達記過之處
分者,不得考列甲等。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續僱。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續僱。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勞
動契約,年終考核列丁等者,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
機會。
連續三年考列乙等、連續二年考列丙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
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二項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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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臨時人員之年終考核,由各機關就考核項目評定,簽奉局長核定後,
以為續僱與否及終止契約相關管理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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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及業
務助理僱用及管理要點、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
要點、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及勞動
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