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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稽核目的:為利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落實內部控
制機制,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並依臺中市政府內部控
制監督作業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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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核項目:檢視本局風險評估或績效達成程度等情形,就高風險或主
要核心業務優先擇定稽核項目,例如:
(一)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經審計處追蹤
查核結果仍待繼續改善,並再綜合研提審核意見者,應稽核其檢
討改善情形。
(二)跨機關整合業務、占機關年度預算比例較高之業務、久未辦理內
部、外部稽核或評估之業務、影響政府公信力之潛在風險案件、
進度嚴重落後或停工六個月以上或因故解除契約等公共工程案件,
稽核其執行情形或成效等。
(三)利用資訊系統自動處理業務控管流程或資料勾稽比對案件之資料
異動紀錄,以及資訊系統間資料介接傳遞以人工處理控管流程或
勾稽比對之案件,經評估存有遭蓄意竊取、竄改或洩漏資料等風
險者,稽核其資訊系統管理機制。
(四)其他重大議題包括內部重要會議列管事項、市議會質詢案件、監
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審計處臺中
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各權責機關督導等
所列待改善事項、臺中市政府廉政會報及各機關廉政會報所提相
關議題及其他外界關注事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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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核期間:視業務之風險及重要程度,依下列分類辦理年度內部稽核
工作,且原則於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內部稽核報告:
(一)年度稽核:每年應至少各辦理一次年度年度稽核,稽核之期間至
少應涵蓋十二個月份,並可自前一年度開始進行跨年度之稽核,
其前後年度之起訖時間應分別相互銜接。
(二)專案稽核:針對指定案件或異常事項等辦理專案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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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稽核工作期程
(一)受查範圍:一百零九年針對一百零八年十一月至一百零九年十
二月,一百一十年以後針對當年一月至當年十二月為受查範圍
。
(二)擇定稽核項目:一百零九年以後於隔年一月十五日前完成稽核
項目之擇定。
(三)準備資料:一百零九年以後於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資料之
準備。
(四)稽核作業:一百零九年以後於隔年二月十日前完成稽核作業。
(五)完成稽核報告:一百零九年以後於隔年二月底前完成稽核報告
。
前一年度各稽核項目辦理情形,惟如遇特殊情形,得適時調整稽核項
目及期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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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工作分派
(一)內部稽核小組:
1、成立內部稽核小組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並由副首長以上人
員擔任召集人。由各科(室)主管執行稽核作業,如該等
成員因故調整職務或另有其他重要任務時,則由該單位另
行指派熟諳業務之適任人員遞補。
2、內部稽核小組為檢查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情形,或查核本
局資源使用之經濟、效率及效果,以及發揮預警之前瞻功
能,應依規定規劃及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包括擬訂稽核計
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製作稽核紀錄及報告等。
(二)內部稽核小組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包括擬訂稽核計畫、蒐集稽
核佐證資料、製作稽核紀錄及報告等,其執行工作及負責單位
如下:
1、擬訂稽核計畫、擇定稽核項目:秘書室。
(1)秘書室應將稽核項目、稽核目的、預定查核日期及預定
之稽核人員,依附表一製作成稽核計畫表,簽報局長核
定俾利執行。
(2)為期執行本局內部稽核小組成員能以客觀公正之觀點,
協助本局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實施狀況,將採交
叉稽核方式進行,避免針對目前服務單位或承辦業務執
行稽核,以有效發揮監督功能。
2、準備資料:各受查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各檢核項目業
務辦理情形彙整完畢,俾以接受查核。
3、稽核作業:由內部稽核小組成員辦理。依稽核項目之性質
及受查單位之特性等選擇稽核方式,包括檢查、觀察、詢
問、驗算或查證等,並視需要擇定適宜之抽核比率,以蒐
集及查核充分且適切之稽核證據,據以支持稽核結論。
4、製作稽核紀錄:由內部稽核小組成員正確且完整記錄稽核
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依附表二作成稽核紀錄,交由秘書
室彙整。稽核紀錄得包括下列事項:
(1)稽核項目。
(2)稽核方式。
(3)稽核發現。
(4)稽核結論。
(5)改善措施或興革建議。
5、製作稽核報告:秘書室。原則於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依附
表三及附表四完成,並依程序簽報局長核定後送各受查單
位。惟因應實際狀況,稽核報告完成期程亦得視情況調整。
6、定期追蹤缺失事項改善情形及興革建議辦理情形:秘書室。彙整內部控制缺失及興革建議,送相關單位填報改善及辦理情形,並至少每半年將追蹤該等缺失改善情形及興革建議辦理情形,依附表五及附表六簽報局長核定。內部控制缺失應追蹤至改善完成為止,以確認相關單位已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興革建議應追蹤至相關單位評估其可行性,以決定是否採納該等建議或採行相關因應作為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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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來源: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須配合至外地實地稽核時,內部稽
核小組成員應依規定辦理出差請假事宜,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等相關規定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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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則
(一)內部稽核小組成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檢查相關文件、資產
,並詢問有關人員,受查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
詳實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內部稽核小組成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從下列五個面向進行
分析,俾提出稽核建議與受查單位充分溝通:
1、現況分析:陳述實際發現之現況或問題。
2、判斷標準:依據法令規定或選擇適當之判斷基準,用以作為評
估或驗證之參據。
3、影響分析:掌握實際情況已經(可能)存在之衝擊及其影響層
面與嚴重程度。
4、造成原因:深入探究實際情況發生之根本原因,以免忽略關鍵
核心問題。
5、建議意見:綜合分析並與受查單位共同研擬改進建議,以解決
根本原因或核心問題。
(三)稽核項目具有量化或非量化之績效目標或指標時,內部稽核小
組成員得採行下列程序,衡量稽核項目之資源使用是否具有經
濟、效率及效果,俾提出可能提升績效之建議,以協助本局制
訂政策、績效目標或指標、計畫或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另得就
本局未來有關管理及績效重大挑戰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供本局
參考。
1、蒐集與稽核項目有關之資料。
2、選擇適當之衡量基準,其來源包括:
(1)前期績效、既定(或預計)目標及其績效衡量指標。
(2)法令規定或契約規範,如:預計完成之期限、品質或數量標準
等。
(3)國際公認之指標或標準等。
(4)其他同類績效優良機關或民間相關機構等之標竿典範。
(5)內部稽核小組成員專業判斷。
3、運用計算、分類及比對等方式,分析實際績效與衡量基準之差異
,並了解差異原因及其影響。
(四)內部稽核小組成員應持續參加內部稽核相關教育訓練,以提升稽
核品質及能力,並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及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確
實執行稽核工作。惟內部控制有其先天限制,且內部稽核原則採
抽核方式實施,無法絕對保證一定能發現不法或不當情事。
(五)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並掌握可能
涉有公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發現可能有
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局長責請相關單位進一步查處。
(六)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重大損害之
虞時,應立即簽報局長處理;稽核資訊涉及隱私、機密、不法或
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告收受者時,得另單獨作成報告
揭露。
(七)辦理內部稽核表件(包括稽核計畫、稽核紀錄、稽核報告)及其佐
證資料等,應自各該工作結束日起,以書面文件或電子化型式至
少保存五年。
(八)為落實機關自主管理,於整體內部控制有效之前提下,得彈性調
整內部稽核之作法。
(九)內部稽核小組成員於稽核報告內提出具體興革建議一經採納施行
者,或提出具體興革建議確具成效者,得簽報局長核定予以敘獎
;本案主辦內部稽核之秘書室主管人員、主辦人員及協辦人員,
於年度稽核報告如期完成後簽報局長核定予以敘獎,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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