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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安區參加市級以上競賽績優獎勵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安區民字第107001375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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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市大安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區)為培養具有體育潛能之成績優秀
    運動人才,鼓勵各級學校及社會大眾致力體育運動及爭取榮譽,特訂
    定本規定。
二、獎勵對象:
  (一)參加全市運動大會各項比賽績優者及其教練(或指導老師)。
  (二)代表本區組隊參加市級以上各項比賽,團體、個人績優者及其教
        練(或指導老師)。
三、獎勵方式:
  (一)參加市運前三名選手發給獎勵金:
        第一名新臺幣三千元、第二名新臺幣二千元、第三名新臺幣一千
        元。
  (二)代表本區組隊參加市級以上各項比賽,團體績優發給獎勵金:
        冠軍新臺幣四千元、亞軍新臺幣三千元、季軍新臺幣二千元、殿
        軍新臺幣一千元。
  (三)代表本區組隊參加市級以上各項比賽,個人績優發給獎勵金﹝金
        額同市運﹞。
   教練(或指導老師)之獎勵金僅能就當次之比賽擇優申請領取乙項。
四、經費來源:由民政業務預算支應。
五、本規定簽陳區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