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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社會各界參與臺中市登
山步道經營管理及保育工作,加強資源整合與妥善運用,提昇管理維
護品質,激發市民對自然環境之使命感及責任感,爰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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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認養標的:本局經管之登山步道內步道、公廁、涼亭、休憩平
台、停車場及其他服務設施,並以本局提供資料為準。
(二) 申請單位: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認養事宜之本國合法立案之機關
(構)、團體、學校、民間企業及個人。
(三) 認養單位:經本局許可辦理認養事項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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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認養標的以下列為限:
(一) 步道及附屬設施:含步道周邊欄杆、攀繩、座椅、花廊、照明
系統、告示牌及里程碑。
(二) 涼亭、休憩平台或其他設施:得包含該設施周邊10公尺範圍。
(三) 公廁。
(四) 停車場設施:含設施周邊鋪面、花臺、涼亭及告示牌。
(五) 植栽綠地:以步道里程碑起算,距離以每100公尺為單位,含步
道兩側安全可及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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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得檢具下列文件,送請本局業務單位指派合適人員審查(附
件二)同意後,簽訂認養契約書(附件三)。
(一) 申請書(附件一)。
(二) 自然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其他申請單位檢附登記證明文件或政府
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 認養計畫(附件四)。
(四) 認養範圍位置平面圖或示意圖。
(五) 現況照片4張。
同一認養標的,同時有二個以上申請單位申請認養時,由本局依認養
計畫書內容評定優先認養單位。
本局得鼓勵認養標的之鄰戶或公、私立機關(構)、團體等就近認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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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單位得依認養標的性質選擇下列維護管理事項,並載明於認養契
約書中:
(一) 環境清潔維護:環境清潔及垃圾清運(附件五)。
(二) 植栽綠地養護:澆水、除草、施肥、病蟲害防治、枝葉修剪及
樹木扶正(附件六)。
(三) 設施維護修繕及管理:設施檢查、修繕養護及遭他人違規或不
當使用之通報(附件七)。
(四) 其他經本局同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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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養期間為一年以上四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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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養單位得於認養契約屆滿前二個月向本局申請續約,其經本局認定
無本要點所定終止契約事由,且依第十五點考核績效優良者,經本局
同意後續訂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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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認養標的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 占用認養標的為私人使用(如設車庫、倉庫、堆放物品或其他情
形)或阻礙遊客使用之不當行為。
(二) 未經本局許可設置廣告物、設置攤販、轉租營利或其他情形之營
業用途。
(三) 未經本局許可野放生物及種植危害生態之外來種植物。
(四) 未經本局許可舉辦活動。
(五) 未經本局許可進行整地、設置、改建、拆(移)除設施、濫伐及
毀損樹木植栽。
(六) 將認養契約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分讓與他人使用。
(七) 其他有違本要點之目的或有損臺中市政府或本局形象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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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於認養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相關規定處理外,本局得終止
認養契約,認養單位不得請求任何補(賠)償。
(一) 本局因政策或業務需求,須收回使用。
(二) 本局因業務需求,須舉辦活動、拆除(遷)或改建認養標的,認
養單位拒絕配合。
(三) 認養單位維護管理績效不佳,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
改善。
(四) 違反本要點、認養契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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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認養單位於認養期間,為提昇認養標的品質或認養單位形象,得檢附
位置圖、內容、規格、數量、經費預算表之書面文件,報經本局審核
同意後,設置下列設施,所須費用由認養單位全額負擔。
(一) 認養單位名牌。
(二) 種植原生種樹木或景觀植栽。
(三) 增設里程碑、指示牌、解說設施及照明燈具。
(四) 休憩設施、安全設施及其他服務性設施。
前項設置之設施如涉結構安全,應依規檢附相關技師簽證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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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認養單位如違反第八點或第十點規定,應於本局通知後限期改善,
改善所須費用不予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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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認養期間滿二年者,本局得以下列方式獎勵認養單位:
(一) 贈送感謝狀、出版品或書籍。
(二) 邀請參加本局舉辦之活動,並得於媒體宣傳認養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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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認養單位執行認養工作給付之費用,依法令規定得抵免稅者,得檢
附認養工作費用證明申請書(附件八)及相關單據證明,送請本局書
面審查同意後,開具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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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認養單位於認養契約期滿或終止後,須拆除第十點第一項之設施,
但經本局同意保留現狀者不在此限,所須費用由認養單位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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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得依第八點考核維護管理績效,並得視需要定期及不定期派員
稽查,以利了解認養標的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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