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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本局公務人員執行職
務安全與健康,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
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
防護小組(以下簡稱安衛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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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要點規範對象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
本局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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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衛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四
人由秘書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擔任,並隨
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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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衛小組之任務為策劃並處理本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事宜
,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
時得由職務代理人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安衛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定之。
安衛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會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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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衛小組各委員督導工作權責如下:
(一)召集人:綜理本小組各項事務。
(二)秘書室:
1.建立安全及通報系統。
2.注意建築設施及設備安全,並定期實施檢查維護及檢修。
3.負責加強門禁管理,並視需要裝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4.注意機關環境衛生,並定期實施檢查。
5.統籌危險性職務所使用之機具設備定期維護及檢修。
6.發現人員罹患法定傳染病時,會同相關單位採取適當之防疫、
環境整潔及監控措施,並協助就醫。
7.訂定緊急避難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定期實施辦公場所之緊急避
難訓練。
8.備具簡易急救醫療器材。
(三)政風室:
1.調查事故發生之原因,檢討改進相關防護措施。
2.危害事故發生時,與警察及醫療機關保持連繫並報請協助處理。
3.緊急事件現場之安全維護。
(四)會計室:危害事故發生時,協助當事人請領慰問金之核銷等事宜。
(五)人事室:
1.加強相關法令規定之宣導。
2.危害事故發生時,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
3.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能。
4.負責受傷害人員之心理輔導,必要時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
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
安衛小組之行政業務,由本局人事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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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科室應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之必要安全
與衛生機具設備及措施,並定期加強維護及檢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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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科室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與辦公場所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應
考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
滿一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
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公務人員,應採取必要之工作調
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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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科室對所屬人員因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應採下列措施:
(一)應建立與業務相關可能造成危害之場所及其危險性之資料,並供
所屬人員隨時查閱。
(二)建立安全及衛生防護通報系統及緊急連絡人名冊。
(三)加強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
能,並指導正確執勤方式。
(四)執行危險性職務前,應對所屬人員實施勤前教育,並告知預防危
害之標準作業流程。
(五)對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危害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資訊,
應於事前告知。
(六)遇有民眾非理性抗爭而恐有危害之虞時,應通報安衛小組及請警
察機關派員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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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科室如未能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所屬人員得請求
該服務單位提供或建議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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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所屬人員如知悉本局或執行職務場所有發生安全衛生重大危害之
虞,或所採行之防護措施有瑕疵時,應立即通報安衛小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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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應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且隨時提高警
覺,加強應變制變能力。如因執行職務遭受騷擾、恐嚇、威脅,應
即通報安衛小組處理,必要時得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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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科室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時,應考
量執行職務場所、活動類型、在場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素,
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疏散等緊急措施。
(二)通知該人員之緊急聯絡人,並通報召集人與其他有關單位及人
員。
(三)立即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儘速派員處理,並提供相關資訊。必
要時,與消防、空勤或其他緊急醫療照顧機關保持聯繫。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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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科室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侵害後,應採下
列措施:
(一)先行墊付送醫診療所需費用,事後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通報本局政風室,依規定協調警察機關辦理後續偵查作業。
(三)通報本局人事室,依規定協辦核發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請假
、保險、退休、撫卹等權益事宜,並提供相關法令諮詢服務。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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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安衛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非本局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
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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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安衛小組所需經費,及依本作業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
衛生防護措施所需之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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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安衛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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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作業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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