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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麥根小學堂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雅區秘字第109002206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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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大雅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維護麥根小學堂(以
    下簡稱小學堂)場地及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小學堂場地由本所管理,但為提高使用效率,得視實際需要委託當地
    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立案之社團代為管理,並訂定委託契約。
三、小學堂之使用範圍為1、2樓教室及其附帶設備、廁所,並供應水電設
    施。
四、小學堂之使用基於公共利益及資源充分利用,提供機關、學校、教育
    文化團體舉辦社會教育、藝文展覽慶典、典禮、會議、講習、文化康
    樂等活動為原則。私人婚喪喜慶活動一概謝絕。
五、凡欲使用小學堂者,應於借用前以書面(敘明借用時間、用途及參加
    人數等)向本所申請,並會同察看場地設備及協調有關使用事宜,申
    請作業應於1週前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及切結書;另非經同意不得從
    事其他用途活動,且所有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政府法令及善良風俗。
六、使用期間如有毀損財務,使用人應照原狀修復。
七、借用原則如下:
    (一)本所各課室及所屬單位或簽奉區長核定舉辦之活動,但仍應填
        具使用申請書,送交管理單位登記。
    (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需洽借使用本所小學堂者,應出
        具公文提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
    (三)相關公益團體,以公益設置為目的,經函請本所同意。
八、使用小學堂場地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所應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其
    使用:
    (一)本所另有特殊重要公務需要時。
    (二)活動內容有違政府法令或妨害社會公序良俗者。
    (三)違反本要點或使用注意事項,不聽勸告者。
    (四)違反使用申請內容,擅自變更用途,或私自轉讓使用者。
    (五)經本所認其活動,可能損及本所小學堂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
        場地秩序紊亂者。
    (六)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者。
    前項因第二款至第六款情事停用者,並限制2年內不得申請使用。
九、申請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申請使用人不得異議或要
    求賠償。
    (一)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期3日前通知本所。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等,致申請人或
        單位無法如期或延期使用時。     
    (三)因停電或場地設備臨時故障,致申請人或單位無法如期或延期使
        用時。
    (四)本所如有特殊需要必須使用小學堂時,得通知申請人或單位改期。
十、使用小學堂舉辦活動,其秩序及安全維護或意外之處理均由申請使用
    人或單位負責。
十一、使用小學堂應遵守事項:
      (一)小學堂一切設備及物品應加以愛惜維護,不得隨便移動或帶出
          ,如有毀損或遺失,申請使用人或單位應負賠償之責任。
      (二)使用人使用前如需排演或預演,仍須事前辦理申請手續,使用
          期間佈置及復原工作,由申請使用人或單位自行負責,非經本
          所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
          內牆面或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上,亦不得私自架設各項器材
          、接電力設備等,如因此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毀損,申請使用人
          或單位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三)預演及佈置必須配合在上班時間內及小學堂場地空檔進行,但
          最多不得超過1場次之時間。
      (四)小學堂場地內外不得任意張貼海報、傳單及標語,一切佈置應
          先徵得本所同意。
      (五)小學堂場地不得堆積易燃、易爆物品或設置爐灶生火。
      (六)場內禁止吸菸、吃檳榔、口香糖並禁止喧囂、謾罵、嬉戲。
      (七)場地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負責清潔(含洗手間)。
十二、本要點經簽奉區長核可後發佈實施,修正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