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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置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用房地使用需
求資料,以利整體評估市有房地之最佳分配使用,提高市有房地使用
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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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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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通盤考量未來三年業務運作需要,如有房地使
用需求者,應本撙節原則,並考量成本效益,依本要點規定提報短期
或長期使用需求,未依規提報者,不予受理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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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求提報範圍如下:
(一)業務運作需要,計畫新增房地使用需求者。
(二)承租私有房地,需另覓房地搬遷者。
(三)原有廳舍場館不堪使用,需另覓房地搬遷者。
(四)原有廳舍場館有違章、危險建築等妨礙公眾安全情形或使用內
容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物用途規定不符者。
(五)原有廳舍場館,因社會環境變遷,與週遭使用不協調或無法發
揮應有效益,需另覓房地搬遷者。
(六)原有廳舍場館改建,需另覓房地短期使用者。
(七)業務臨時需要,需另覓房地短期使用者。
(八)其他因公務或公共需要有房地使用需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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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求提報程序及列管作業: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如有使用需求,應敘明房地需求內容填具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用房地需求清冊」(以下簡稱
需求清冊) (格式如附件一),以電腦登錄建檔,將需求清冊連
同電子檔,函送主管機關列管。本府二級機關所提需求,由直
屬一級機關審核並彙總相關資料後函送主管機關。
(二)需求清冊每半年更新一次,由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一日及九月
一日前,通知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就原提報使用需求清冊有無
增減或修改通盤檢討更新,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
前,檢具更新後需求清冊,依第一款規定函送主管機關更新列
管資料。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如有臨時新增需求,應檢具需求清冊連同
電子檔,依第一款規定函送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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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機關彙整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提報需求清冊後,應考量需求緩急
,以下列房地調配提供使用:
(一)列管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市有房地。
(二)現有不符使用效益之廳舍場館。
(三)已奉核定搬遷之廳舍場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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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主管機關評估符合需求之房地,為有效合理使用避免浪費,除本府
中港市政大樓及陽明市政大樓由本府秘書處調配並核定使用機關外,
餘由主管機關列明房地相關資料,函請各符合需求機關學校填具「臺
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用房地使用需求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二)
,並評估是否合於使用後,由主管機關彙總簽報市長核定使用機關,
並將核定結果函復需求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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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核定結果函復需求機關。
八、同一房地數機關同時提報需用或經主管機關評估數機關均符合需求者
,除有特殊考量,得專案簽報市長核定優先使用外,依下列原則考量
優先順序分配使用,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邀集需求機關、本府秘書處及
都市發展局等機關召開會議研商適當調配方式:
(一)已奉准成立尚無辦公場所之機關。
(二)空間使用為本府重要政策推動需要。
(三)目前使用空間有違章、危險建築等有礙公眾安全。
(四)目前使用空間不足、承租私有房地或使用內容與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規定不符。
(五)因員額增加而需用空間之機關,應優先檢討使用自行管理之全
部廳舍,如確有不足或不符使用,始得提報調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