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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東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依臺
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設置臺中市東區
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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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協議。
(二)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國家賠償事件之研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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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五至十一人,均由區長
聘(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或聘(派)社會公正人士、專家或學者擔
任,並以主任秘書擔任主任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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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所人員兼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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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於受理人民申請國家賠償事件後,適時召開會議。
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所所內派兼之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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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行文時,以本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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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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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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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追溯自一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