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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申請飲用水檢驗之資
格、收費標準與權利義務,確保市民飲用水安全及品質,特訂定本須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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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飲用水,指以自來水或非自來水為水源之非包裝飲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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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飲用水檢驗之申請人應為設籍臺中市之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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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飲用水檢驗之水樣採樣地點以本市所轄範圍內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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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飲用水檢驗,其檢驗項目依水源種類不同區分如下:
(一)自來水:大腸桿菌群、總菌落數、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鐵
、錳、餘氯。
(二)非自來水:大腸桿菌群、總菌落數、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
鐵、錳、氨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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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檢驗飲用水質,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每件水樣檢驗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
(二)遇天然災害如震災、旱災、水災、風災等事件,本局得視其影響
水質情況,於一定期間內對災區市民酌減其檢驗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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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民申請檢驗,須填具申請書,向本局繳交檢驗費用,並由本局開立
收據及交付專用樣品容器。完成申請及繳費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樣
品送驗,逾期不再受理樣品送驗,亦不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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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須知申請檢驗飲用水,其送驗樣品數量等規定如下:
(一)自來水:三百毫升無菌袋一個、五百毫升塑膠容器二個(或一千
毫升塑膠容器一個),盛裝水樣至少八分滿。
(二)非自來水:三百毫升無菌袋一個、五百毫升塑膠容器三個(或五
百毫升、一千毫升塑膠容器各一個),盛裝水樣至少八分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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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控制檢驗時效及檢驗樣品品質,本局受理樣品送驗時間為每周二、
三上午上班時段,申請人應於送驗當日再進行採樣,採樣後應立即將
樣品送至本局指定之收樣服務櫃台,送驗過程並應保持攝氏四度冷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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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受理檢驗申請後,於十五日內完成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必要
時,得延長至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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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須知所規定之費用經繳納後,除有重覆申請繳納情形,不得申請
退還;本局依送驗樣品當時狀態進行檢驗,如無法檢驗出所要求之
檢驗項目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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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不得使用本局之檢驗報告,作為廣告宣傳、商業推銷之用。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本局得通知停止使用該檢驗報告。並自通
知日起,六個月內不受理其檢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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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須知所訂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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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須知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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