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為優化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
畫提送臺中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災防會報)備查之行政效率,
爰訂定本程序。 |
|
二、本市各區公所辦理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修正時,其備查
程序如下:
(一)區公所於完成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訂(草案),應先行函送臺
中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市災防辦)協助審視(附件
以電子檔方式提供)。
(二)本市災防辦將各區公所送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草案)函請本市
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權管部分檢視有無牴觸各災害
防救業務計畫及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並於二星期內函復本
市災防辦相關意見,由本市災防辦統整後轉各區公所參酌修正
。
(三)區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完竣,並經各區公所災防會報核定
後,函請本市災防辦提送本市災防會報備查。 |
|
三、區公所提送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於本市災防會報備查時,應檢附下列資
料:
(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二)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電子檔。
(三)區公所災防會報核定相關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