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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本處國家賠償事件,
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
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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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處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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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內聘委員三人由處長聘(派)熟諳法令人員兼
任之,並指派一人擔任召集人。另得聘(派)社會公正人士、專家或學
者擔任外聘委員二人(如律師、法學教授或檢察官)。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處內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
託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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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處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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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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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情況適時召開會議,會議應有合計
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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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行文時,以本處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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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處外委員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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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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