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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導所屬業務,針對本局及
所屬機關各類工程品質、職業安全衛生、路平專案及本局認養案件等
施工品質,辦理工程督導及抽查(驗)等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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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稱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定簡
任主管人員兼任之;並設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局具有工
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之簡任主管人員兼任之,且得承召集
人之命擔任個案領隊。其餘成員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包括本局業務
單位主管及工作人員,並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外聘督導委員,本小
組組織架構如附圖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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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工程及職業安全衛生督導。
(二)督導工程施工品質相關事項。
(三)路平專案抽查(驗)等相關事項。
(四)本局認養案件抽查(驗)等相關事項。
(五)其他臨時交辦督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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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督導作業:
(一)工程督導項目:督導之工程類別包括本局及所屬機關單位辦理(
或代辦)之建築工程、道路開闢工程、橋梁工程(包括年度橋梁維
修及補強工程)、景觀工程、公園新闢工程、路面改善工程、統
一挖補工程、路燈工程、機電資訊工程及委託區公所辦理工程等
。
(二)督導委員實施方案:督導時機為工程實際進度介於百分之二十至
百分之八十間為原則,由本局簡任主管人員擔任領隊,並外聘學
者、專家二人擔任委員,及內聘(含所屬機關,工程相關職系七
職等以上人員)一人辦理督導作業。
(三)工程單位自辦督導方案:本局及所屬機關各工程主辦單位辦理公
告金額以上工程,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
五點規定,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每月應自行辦理二次以上工
程督導,留存督導紀錄及追蹤缺失改善結果,相關表件如附表一
至附表三,並應建立督導卷宗(卷宗內容包含開工前品質宣導資料
、歷次督導紀錄表、缺失改善資料、相關函、簽等)備查。
(四)工程督導作業原則每月簽辦督導計畫一次,每季統計本局工程督
導辦理情形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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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督導作業執行方式:
(一)以不定期機動方式辦理,並經通知逕往督導。
(二)辦理督導時,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應充分配合,準備工程簡報資
料,陳列品質相關文件紀錄、材料檢驗記錄,備妥取樣設備機具
,並得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
(三)前款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及相關費用負擔依契約之規定;契約
未規定者,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該費用由
主辦機關負擔;其與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則由工程承攬廠商
負擔。
督導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達工程主辦單位,明訂缺失改善期限,
工程主辦單位則依紀錄所列缺點逐項改善,並製作工程督導缺失改善
對策及結果書面報告,於規定期限前送交本小組主辦單位進行書面審
查,相關表件如附表四至表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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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路平專案抽查(驗):針對已施工之路平標案簽辦抽查(驗)計畫,聘請
專家、學者一人擔任外聘抽查(驗)委員,並通知政風室派員會同本府
政風處配合辦理抽查(驗)作業,相關紀錄表如附表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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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認養案件抽查(驗):實地抽查時,承召集人之命,內派本局科長
層級以上一人擔任領隊並可兼任複查委員,亦可聘請專家、學者一人
擔任外聘抽查(驗)委員,並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
設施認養維護辦法」規定辦理抽查(驗)作業,相關紀錄表如附表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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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交通維持及環境維護督導作業:
(一)執行原則依據「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及施工審查要點」及本
局所制定之工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
(二)配合工程督導作業,以不定期機動方式辦理,並經通知逕往督導
,辦理督導時,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應充分配合,準備簡報資料
,陳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文件紀錄。
督導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達工程主辦單位,明訂缺失改善期限,
工程主辦單位則依紀錄所列缺點逐項改善,並製作工督導缺失改善對
策及結果書面報告,於規定期限前送交本小組主辦單位進行書面審查
,相關表件如附表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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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業安全衛生督導作業:
(一)執行原則依據職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及本局所制定之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計畫辦理。
(二)配合工程督導作業,以不定期機動方式辦理,並經通知逕往督導
,辦理督導時,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應充分配合,準備簡報資料
,陳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文件紀錄。
督導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達工程主辦單位,明訂缺失改善期限,
工程主辦單位則依紀錄所列缺點逐項改善,並製作工督導缺失改善對
策及結果書面報告,於規定期限前送交本小組主辦單位進行書面審查
,相關表件如附表九至附表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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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臨時交辦督導事項,以專案簽辦計畫辦理督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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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督導單位得依督導小組督導結果,對所屬有功人員辦理以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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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督導成績列為優等者,巨額金額以上者,承辦及協辦人
員得記功一次:查核金額以上者,承辦及協辦人員得記嘉獎
二次;未達查核金額者,承辦及協辦人員得記嘉獎一次。
(二)工程施工期間督導成績列甲等且達八十五分以上者,承辦及
協辦人員得記嘉獎二次。
前項獎勵應於每年度結束後辦理一次,同時符合數款獎勵事由者,
擇優、擇一獎勵一次;但同一工程同時有敘獎及懲處情形者,不予
獎勵。
廠商有下列情形者,由督導小組專案簽報頒獎表揚:
(一)工程督導成績列為優等或甲等且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
(二)工程竣工進度超前百分之二十以上並於原期程內完成且經本府
計畫處提報優良廠商。
前項獎勵應於每年度結束後辦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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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程經督導小組督導結果評定為丙等者,由受督導單位依下列規定
對所屬人員辦理懲處:
(一)督導紀錄有下列情形二目以上,承辦人記警告一次處分:
1、工程督導次數不足無法掌控品質、督導紀錄填寫流於形式
,經督導小組會議決議建議處分者。
2、督導缺失改善追蹤未落實、改善紀錄不全,經督導小組會
議決議建議處分者。
3、對契約規定之計畫書或廠商報核相關文件,審查不確實或
未予核備。
4、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未採取適當處置,經督導小組
會議決議建議處分者。
5、受督導單位管理自主評量表填寫不實。
6、未適時督促專案管理廠商、設計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辦理
其應辦事項。
7、工程品質有明顯缺失未察覺或未採取適當處置措施,經督
導小組會議決議建議處分者。
8、其他經本小組認定應予懲處事項。
(二)督導紀錄有下列情形二目以上者,承辦人記警告二次處分,
其直屬主管記警告一次處分:
1、未執行工程督導、督導紀錄未建立或督導紀錄有造假代填
情事。
2、督導缺失改善資料未建立。
3、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未採取適當處置,經督導小
組會議決議建議處分者。
4、工程品質有重大缺失未察覺或未採取適當處置措施,經督
導小組要求局部或全面拆除重作。
5、有第一款情事達三項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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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及外聘委員出席費由工程管理費或相關費用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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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隨本職進退。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職
安品管科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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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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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