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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員工及服務對象在工作場
所免於性騷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政府及所
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等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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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條規定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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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處性騷擾事件之申訴作業程序,除機關首長應交由具指揮監督
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外,應依本要點行之。
本要點申訴作業程序適用於加害人或被害人為本處員工之性騷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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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得利用各項集會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及教育訓練,並加強
同仁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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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受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窗口為人事室,申訴專線電話:(○四)
二二二八九一一一轉三四七○○,申訴專用傳真:(○四)二二五四
九○八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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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處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時,設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
組)。調查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處長自正式公務
人員中聘兼之,其中小組成員之女性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必要時
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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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性騷擾之申訴,應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或言詞向本處人
事室提出。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期間為一
年。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時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服務機關(
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相關證據。
(四)申訴日期。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紀錄不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
人或代理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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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訴事件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申訴案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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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
補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對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不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前項不受理之決定,由調查小組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之日起二十日
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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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處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
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二)由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推派一人繕寫調查報告。
(三)調查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
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或至適當場所訪談相關人員,訪
談時申訴人得由親友陪同調查,被申訴人亦得請求調查小組同意
,委託他人陪同調查。
(四)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提供相關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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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調查小組調查以不公開為原則,召開相關會議時,得視需要通知當
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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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調查小組對申訴案件,除得附帶懲處之建議外,並得命被申訴人道
歉、以書面保證決不再犯或為其他處理之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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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處應將調查報告以密件送達申訴人、被申訴人與其服務機關(單
位),另回報上級機關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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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定有異議者,得於收受調查報告之
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處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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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申訴案件之
內容及當事人,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應即終止其參
與,並得依法懲處並解除其在調查小組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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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訴案件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以書面載明
理由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迴避,由本處調查小組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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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性騷擾事件之加害人如為本處員工,其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應
速將調查報告送交本處考績委員會為適當之懲處,並予追蹤、考核
及監督,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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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審議者,調查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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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需要時,本處應協助轉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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