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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及行道樹巡檢維護人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養園景字第108007045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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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本市公園及行道樹設施之
    安全及各項設施的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規範之巡檢範圍包括臺中市東區、南區、西區、北區、中區、
    北屯區、西屯區、南屯區等八個行政區區內之公園、園道及道路行道
    樹。
三、本要點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公園:指位於本市轄管之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園道、廣
         場及綠帶。
   (二)行道樹:指本市轄管省道及市區道路所栽植之喬木及灌木。
四、巡檢人員應每日按實填具巡檢日報表(含巡檢照片),並於每日簽到
    時繳交前一日之巡檢日報表(附表一)。
五、巡檢日報表應含日期、巡檢地點、巡檢項目、缺失地點缺失說明、權
    責單位、建議處理及巡檢人員簽章。
六、各巡檢人員的權責範圍與內容應由承辦科(隊)及承辦人員做最妥適
    的安排與規劃。
七、巡檢除包括公園、園道內之所有設施,如遊具、體建器具、步道、水
    池、地墊、燈具、廁所等項目外,尚應巡視園內是否發生治安問題(
    如發現毒品、針具)或危害公共安全事宜,若有應記錄至巡檢日報表
    ,由承辦人查報後函轉警察機關處理,請其協助。
八、每次巡檢中如發現有立即危險(如樹倒、斷枝及設備損壞等)情形,
    立即以電話、簡訊或Line通知本處承辦人員,並由承辦人員派工維修
    改善。
九、公園內設施損壞未修復前,應設置警示帶或危險警示標示,防止民眾
    靠近。
十、巡檢人員應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每月巡檢兒童遊戲設
    施。
十一、巡檢時若發現遊民滯留或睡躺在園內,應報給承辦人員知悉並由承
      辦人員報請社會局作妥善安置處理。
十二、公園、園道設施是否老舊或危險,遊具、體健器具及地墊,應由專
      業人員來作定期安全檢查並更換,惟巡檢人員可從使用年限或外觀
      作第一步判斷,並記錄在巡檢日報表中回報承辦人員。
      有關公園、園道清潔及綠美化、設施、遊具及體健設施、公廁等設
      施巡檢應依下列各巡檢重點,及配合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
      表五之點檢表每日巡檢。
     (一)巡檢時應注意園內噴灌、照明設備、電線、地磚有無外露或
           破損等情形,應於每次巡檢時記錄。
     (二)巡檢人員應檢視公園步道或綠地是否有坑洞、濕滑或堆積雜 
           物。
     (三)巡檢時發現公園及行道樹之植栽有罹病(蟲)害或有危木應
           立即通報承辦人。
     (四)巡檢時發現各項設施所設置或張貼的相關安全宣導標語,有
           破損傾倒或文字模糊不清應回報。
     (五)巡檢時發現喬灌木、草皮及植栽未定期修剪或環境髒亂、廁
           所未清掃,應記錄並回報承辦人員。
十三、巡檢時應注意公園委外保全公司的保全人員,是否有在班執行保
      全工作。
十四、巡檢時注意保全公司是否有依本處審查通過人員名冊派工保全,
      如有擅自更換未審查核定人員執行保全工作,應記錄於巡檢日報表
      ,並向本處承辦人員通報。
十五、本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市六區工程隊及北北屯工程隊應對巡檢人員
      之工作狀況,不定期辦理抽測,考核執行成果。
十六、本處巡檢人員執行本要點成效卓著者,得予獎勵;違反本要點規定
      者,依情節按有關規定予以簽辦懲處。
十七、巡檢人員除應依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外,悉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